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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思诗《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穗海社收决字〔2024〕23号)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13 15:22:27 来源: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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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诗(身份证号:440921**********41):

       经查,你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我中心向你作出《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穗海社收决字〔2024〕23号)。由于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该文书,现我中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回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穗海社收决字〔2024〕23号)。本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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