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清云的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决定送达公告(穗海人社终工字〔2024〕1号)
林清云:
我局已作出关于林清云的《终止工伤认定程序决定书》(穗海人社终工字〔2024〕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广州亚洲行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3日向我局提交林清云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予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编号:6813372号)。
因广州亚洲行领带服饰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提交的《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撤回已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终止林清云的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依法享有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权益。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