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李丙光与广州市陈良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终局裁决公告)
广州市陈良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丙光与你单位关于工伤待遇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海劳人仲案字〔2025〕546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2月28日分别作出裁决,其中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25〕546-1号裁决如下:你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10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1960元、伤残补助金 7686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1101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44064元和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茶亭前5号之七
经办人:曾艺斐、冯秋敏
联系电话:020-84153317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