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郭淑芬与广州行走羿尚服装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广州行走羿尚服装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郭淑芬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海劳人仲案字〔2025〕640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3月4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你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9日工资差额812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388.55 元、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9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18174.52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茶亭前5号之七
经办人:王嘉南、冯秋敏
联系电话:020-84153317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