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张声玉等11人与广州穗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裁决布告)
广州穗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声玉、黄新等11人与你单位的关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海劳人仲案字〔2025〕1398-1408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4月2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你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11名申请人工资共41879.5元、申请人林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500元;驳回申请人张声玉关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申请人王婷关于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委现依法向你单位布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布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布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茶亭前5号之七
联 系 人:王嘉南、苏莉
联系电话:020-84152613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