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翟斌飞与广州市力美健丽影健身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6 18:10:33
来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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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力美健丽影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2号之二502铺自编C5-002、503-506铺):
本委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翟斌飞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海劳人仲案字〔2025〕1577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5年5月12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你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5日期间的工资23587.61元。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茶亭前5号之七
经办人:段晓妮、陈红
联系电话:020-84152931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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