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告(戴春缘等12人与广州至善康复理疗有限公司裁决布告)
广州至善康复理疗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戴春缘等12人与你单位的关于经济补偿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海劳人仲案字〔2023〕3831-384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9月4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你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戴春缘、叶晓蕾、刘清荣、龚洁莹、钟国标、满兴保、李继品、林晓晴、陈妹笑、邓芬芳、田茵、龙燕婷工资、经济补偿共计240869.81元;广州至善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之规定,本委现依法向你单位布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布告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布告。
附件:仲裁裁决书。
本委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茶亭前5号之七
联 系 人:马煜逵、易恬宇
联系电话:020-84152613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