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段鸥军与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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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段鸥军与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善手科技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及你单位关于确认劳动关系、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海劳人仲案字〔2023〕340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3年9月19日对该案作出如下裁决:第一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的工资20000元,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申请人段鸥军的其他申请请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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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