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杨一鸣与广州市迈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裁决公告——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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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一鸣与你单位关于工资等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穗海劳人仲案字〔2024〕1792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于2024年4月28日分别作出裁决,其中穗海劳人仲案终字〔2024〕1792-1号裁决如下:你单位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年终奖3158.56元。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有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之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裁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委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66号中洲中心二楼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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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