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卫医罚告〔2025〕01208号)送达公告
周刘城(身份证号码:513023********6753):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卫医罚告〔2024〕01202号)送达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现《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处罚裁量基准,处罚较轻,适用新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卫医罚告〔2024〕01202号),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卫医罚告〔2025〕01208号),告知书内容如下: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广州市海珠区瀛洲八街九巷2号201房开展诊疗活动,可确认违法所得金额为600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条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按违法所得的三倍罚款,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则视为放弃。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海卫医罚告〔2025〕01208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珠区赤岗东路201-1号201室
联系人:陈植威
联系电话:020-84202033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