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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卫医罚〔2025〕011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07 15:57:44 来源:海珠卫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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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刘城(身份证号码:513023********675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广州市海珠区瀛洲八街九巷2号201房开展诊疗活动,可确认违法所得金额为6000元。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1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按违法所得的三倍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2.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提示的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卫医罚〔2025〕0110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珠区赤岗东路201-1号201室

联系人:陈植威

联系电话:020-84202033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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