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公告
发布日期:2020-01-17 11:37:09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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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下列医疗机构因提交的资料和现场审核未能达到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我局将依法予以暂缓校验1个月,时间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要求下列单位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我局将再次进行校验。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局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或者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述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此公告。
海珠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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