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工作规则与议事内容
党组、局工作议事决策会议制度
(一)局党组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党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局党组的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1.议事原则
(1)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全局利益。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省、市、区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
(2)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意见基本一致的问题当决即决。
(3)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大事集体研究决策,具体分工落实决议。党组成员既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互相支持,团结协作,形成合力,把各方面的工作做好。
2.议事内容
(1)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3)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4)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5)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采取召开局党组会或党组(扩大)会的形式,扩大范围一般扩大到处级,特殊情况扩大范围由局党组书记决定,非党组成员有建议和议事权利,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主持。
4.议事程序
(1)局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减次数,如遇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局党组会议由局党组书记或局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并主持。局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工作事项,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2)局党组会议由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由议题提出人员报告或介绍议题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表意见,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要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必须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的情况。属非决议性议题的,由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多数人同意即视为通过。属决议性议题的,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如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意见决策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双方的意见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3)局党组会议议题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应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决定处理重大事项决策等应逐项表决。讨论干部问题时,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有关成员应当回避。局党组会议议题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如实记录。
5.议事纪律
(1)局党组成员对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分工、决定的事项,切实抓好落实,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或工作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向局党组书记建议提请下次党组会议讨论。但原决定未改变之前,应当坚决执行。局党组书记应支持党组成员按照党组会议的分工和决定履行职责,党组成员应积极主动、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局党组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使各项决策落到实处。
(2)应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3)对应保密的局党组会议的内容及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向外泄露。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件以及形成的会议纪要(涉密的除外)经局党组书记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局党组成员未能按局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处理。
6.有关事项
(1)列席局党组会议人员由局党组书记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决定。
(2)局党组会议由专人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3)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处理的,局党组书记或其他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局党组会议报告。
(4)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会议指定分管的局领导或有关科室(分局)组织实施。
(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我局领导班子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促使我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策的制度。
(1)重大决策
凡涉及我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区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局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保密等重大问题;
我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的制定和调整;
全局年度经费预算的安排和调整;
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
机关科室和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
党员、干部、职工的奖惩;
后备干部的推荐;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人事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
由我局牵头实施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重大物资的采购;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的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
单项支出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资金款项(统发工资、住房改革补贴、人才租赁费等正常开支除外)的支出。
2.“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
(1)决策规则
凡需班子会议决议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改动会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改动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集体决策决议事项,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2)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班子会议决策之前,班子成员要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由议题提出人员或有关人员全面、客观、真实地汇报议题的有关情况,与会人员认真履职,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以及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召开党组会议时,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班子会议也可以以党组扩大会议形式召开,扩大范围由党组书记根据情况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表决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记录在案。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为通过。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策。
(3)决策实施
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全体班子成员必须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个人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
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经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可酌情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通报情况。
3.监督检查
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纪检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室主任参加讨论,并及时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