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变更材料规范问题
发布日期:2021-02-01 11:02:50
来源:海珠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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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诉求:
市民表示其企业需要从越秀区迁移至海珠区,其在海珠区第一次办理迁入时提供了租赁备案证明,但现场人员告知该材料不可用并让其提供房产证或者街道出具的证明,现其第二次前往办理迁入并提供了房产证和租赁备案证明,现场人员一开始查看房产证上的地址(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100号709房)发现与公安地址库系统上的地址存在字样的差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00号709室),租赁合同上的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故让其证明上述两个地址是一致的,后其发现租赁备案证明上的地址与上述公安系统的地址是一致的,故现场人员已为其受理迁入的地址且没有收取上述场地材料,其咨询后续再海珠区办理地址变更时应使用填写上述哪个地址进行办理、应提交哪些场地材料。
受理时间:2021年1月28日
部门答复:
已告知其,根据其提交的场地材料填写地址。其表示明白。
答复时间:2021年1月29日
答复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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