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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1-09 16:04:58 来源: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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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部署,我局聚焦民生领域重点商品和重点区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加强宣传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案

  2023年1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池2个,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GB4812S1)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1.I2(A)放电;2.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48V15A)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过充电项目不合格,如果电池组保护板过充电保护功能失效,或当消费者充电操作不当时,电池组内部将集聚大量的能量,表面温度迅速上升,极易引发起火爆炸事故。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警示了电动自行车电池生产者、销售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开展生产销售活动,严把质量安全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酒家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8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酒家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3月11日经营的食品(凉拌鱼皮、白切鸡),经海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后出具的《调查报告》显示检出普通变形杆菌,且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食品经营单位由于制售、分切、传送食品过程存在不规范操作,直接入口食品受到污染后附着其上的致病菌大量繁殖,导致进食人员发生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本案旨在警示食品经营单位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三、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案

  2023年9月,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电梯、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管理使用位于海珠区某址的1台电梯,存在以下行为:1.使用的电梯未经监督检验;2.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下列义务:①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②未指定或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③未在电梯明显位置标示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④未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⑤未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涉案电梯的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分别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事关人身和财产安全。电梯作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特种设备,如未经监督检验即投入使用,易发生安全事故,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重大影响。本案当事人作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注意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市民的电梯安全意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一)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二)指定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电梯钥匙;……(四)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六)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十二项、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第十三项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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