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规〔2023〕1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海珠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依法依规管护河道,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湖功能,确保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工程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全区河湖、堤防、水闸、泵站。(详见附件)
二、管理范围划定
(一)河湖
1.河道
有堤防的河道: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区域。
2.湖泊
湖泊岸线带已建设堤防的,按照有堤防的河道的有关规定划定湖泊管理范围。未建设堤防的湖泊管理范围为湖泊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
(二)堤防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线与河湖管理范围线重叠,本次划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与划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围一并实施。
(三)水闸、泵站
工程区:水闸工程各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闸室、下游消能防冲工程和两岸连接建筑物等)的覆盖范围以及水闸上、下游、两侧的宽度。其中,区管的中型水闸或泵站往上下游各偏100米、左右岸各偏30米;市管的黄埔涌南闸、黄埔涌北闸均为中型水闸,管理范围为往上下游各偏150米,左右岸各偏40米。区管的小型水闸或泵站往上下游各偏20米、左右岸各偏15米至30米。
生产生活区(包括设备房、管理用房)其管理范围按照不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三倍计算。
三、保护范围划定
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根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划定,堤防、水闸及泵站的工程区、生产区的主体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200米为保护范围,其他附属建筑物管理范围边界外延50米为保护范围。
四、全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埋设界桩,设立标示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破坏所设界桩。
五、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可能危及行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不得擅自在堤防、水闸、泵站管理范围内从事危及工程安全的建设或经营活动。
六、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开荒、伐木、开矿、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动。
七、本公告内容属于行业管理,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八、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2月8日区政府发布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公告》(海府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珠区河湖、堤防、水闸、泵站一览表
2.海珠区河湖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平面图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23年12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