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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号:海府〔2024〕29号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海珠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海府〔2024〕29号)(拟征收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华洲街小洲第九经济合作社、华洲街小洲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华洲街小洲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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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征收华洲街小洲经济联合社、华洲街小洲第九经济合作社、华洲街小洲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华洲街小洲第十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5.8262公顷,现将拟征收土地情况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征收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和范围: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污水处理厂以东、瀛洲生态园以西、小洲村留用地以北、小洲东路以南(详见公告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5.8262公顷(合87.39亩,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计算)。

  四、公告期限: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1日

  五、工作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珠区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征地机构和测量单位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进入拟征地现场,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权属、种类、数量,以及拟征收范围内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知照,并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将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确认。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六、其他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通过抢栽抢建等不正当方式增加补偿费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专此公告。

  附件:征收土地预公告附图.pdf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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