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广州市海珠区2024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琶洲中二区新征收北侧东围村农用地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件1)、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方案(附件2),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二、三、七、九、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图(附件3)。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土地现状为:
(一)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781公顷(7.1715亩),其中农用地0.4781公顷(7.1715亩),含耕地0.4536公顷(6.8040亩);
(二)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三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9654公顷(14.4810亩),其中农用地0.9424公顷(14.1360亩),含耕地0.7547公顷(11.3205亩);建设用地0.0230公顷(0.3450亩);
(三)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七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370公顷(6.5550亩),其中农用地0.4370公顷(6.5550亩),含耕地0.3642公顷(5.4630亩);
(四)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九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1219公顷(1.8285亩),其中农用地0.1073公顷(1.6095亩),含耕地0.0543公顷(0.8145亩);建设用地0.0146公顷(0.2190亩);
(五)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一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1.8205公顷(27.3075亩),其中农用地1.8205公顷(27.3075亩),含耕地0.3159公顷(4.7385亩);
(六)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二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5.9875公顷(89.8125亩),其中农用地5.9768公顷(89.6520亩),含耕地3.8458公顷(57.6870亩);建设用地0.0107公顷(0.1605亩);
(七)拟征收广州市海珠区琶洲街黄埔第十一、十二经济合作社共有集体所有土地0.4831公顷(7.2465亩),其中农用地0.4831公顷(7.2465亩),含耕地0.0799公顷(1.198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的规定,土地补偿标准为376.3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标准为376.3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三)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现状地类补偿。鱼塘鱼苗1.3万元/亩,青苗补偿为6.25万元/亩,农田水利设施补偿为2万元/亩,农具用房(棚)补偿为2.5万元/亩。
五、安置对象
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由农村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六、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相关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留用地,采取实物留地方式落实。
(三)社会保障费用。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核定该项目按5.50万/亩的标准一次性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849.25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征地批准文件批复的实际范围有变化的,费用将做相应调整。
七、公告期限
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2月11日(不少于三十日)。
八、其他事项
(一)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明及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及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凡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属地镇街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5年2月11日)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签名意见向我区反馈。反馈提交地址为: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4楼(土地管理科,联系电话:84398020),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我区将在收取意见后,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