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8年海珠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联系人:王凯澎,联系电话:84242117)
2018年海珠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2018年广州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8年我区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作如下安排:
一、全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总目标,对照国家、省的创建标准及评价细则,结合我区创建工作方案和补充方案,细化完善部门责任分工,及时查缺补漏,总结亮点经验,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创建工作任务。积极营造良好的创建宣传氛围,主动征集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提高辖区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率、创建工作知晓率和创建工作支持率。配合广州市做好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评、申报工作,力争顺利通过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省的评价验收工作。(区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二、加强源头综合治理,提升供给侧质量水平
按照省、市工作部署深入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区环保局牵头,区农业局配合)
加强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工作以及农药产品、肥料产品的抽检力度。深入推进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区农业局负责)
指导生产加工企业落实风险控制要求,明确风险点及其控制措施、责任人,确保生产过程数据完整、真实、可追溯。推动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ISO22000等先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完成民生实事工作任务,深入开展“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至少创建1家“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指导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监督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过程监管。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推进“明厨亮灶”和食品质量安全示范街建设,辖区所有持证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实施“明厨亮灶”,建成1条以上省、市级食品安全示范街。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量化分级管理,推进量化提级改造,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大型餐饮单位和800人以上大型集体食堂基本达到良好(B级)以上,其中A级(优秀)比例不低于25%。加强特殊行业(机构)食堂管理,建立托养机构、工地、医院、园区食堂档案,鼓励引入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企业供餐。(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突出问题导向,强化风险隐患防控
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区卫生计生局牵头,区农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
组织开展产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区农业局负责)
加强粮食流通质量监管监测。开展本地收购粮食、储备粮出入库粮油、重要节日应急粮油质量监测,建设粮食质量监测档案。(区发改局负责)
结合“每千人一批次”的食品抽检任务要求,加大检验检测力度,对本区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重点经营企业主体实施100%监督抽检,对主要消费食品门类实施100%监督抽检,其中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检验量不低于总检验量的50%。坚持问题导向,根据舆论热点、不合格信息通报等,制定有针对性的食品专项抽检,加大对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等重点种类,大型批发市场、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农兽药、微生物、添加剂等重点指标的抽检检测力度,对抽检不合格产品100%进行核查处置。(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农业局分工负责)
继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和“回头看”,全面摸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保重要节点食品安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加大食品接触材料风险监测力度。(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
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公布机制,及时曝光和处置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推进行政处罚结果依法公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区农业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配合)
四、聚焦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瘦肉精”、私屠滥宰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深入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区农业局负责)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水产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盐、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监管。深入开展酒类、小餐饮、保健食品、茶叶等专项检查,对食品、水产品中非法添加、滥用添加剂等群众痛恨、反感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持续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督查,加强以学生为主要供餐对象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监管,严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加强对“长者饭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民政局分工负责)
继续开展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广告、虚假声称、虚假宣传、消费欺诈专项整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分工负责)
开展食盐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和落实食盐安全监管职责,确保食盐质量安全,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进一步巩固家禽生鲜上市工作成效,加强舆情监测和投诉举报处理,严厉打击市场及周边、民居(出租屋)违规饲养、宰杀、贩卖活禽的行为,对反复出现的违规宰杀销售活禽黑点,进行集中整治打击。(区农业局、区城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街道分工负责)
五、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重点严厉打击私宰生猪、食品“非法添加”、食品制假售假、制售假酒、食品商标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农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街道配合)
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积极推进日常监管和执法办案信息共享。(区农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分工负责)
针对问题多发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域,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工作要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配合)
六、提升科技支撑,强化食品监管服务能力
继续推广运用智慧监管,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推动辖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应用“海珠区食品安全培训系统”“海珠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数据汇集系统”“广州市食品生产全过程动态监管平台”等应用系统。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推进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工作及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确保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主体、食品销售企业、农贸市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食品安全集中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对所有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要做到全覆盖,培训率达到100%。(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加强规范管理,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的有效衔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试点工作。(区农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
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加强出入库质量把关。(区发改局负责)
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食品安全自查。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不得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及其他食用农产品。完善网络订餐监管工作机制,加强网络订餐规范管理,落实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责任。鼓励“明厨亮灶”“后厨直播”,做到“线上”“线下”餐食同质同标。持续开展无证食品经营整治,全面实施小餐饮“承诺制”,有效减少无证餐饮存量。(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工负责,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健全食品、农产品“黑名单”制度,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食品生产经营者联合惩戒力度。(区发改局、区科工商信局、区农业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分工负责)
八、广泛凝聚合力,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平台,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方式,提高宣传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实效性。(区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配合省市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测评工作,深入开展海珠区征集食品安全问题问卷调查,切实提升辖区群众食品安全总体满意度和对创建工作知晓率、支持率。(区食安办负责)
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五进”“你送我检”免费检测活动,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面向广大市民举办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主题鲜明、面向全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区教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街道分工负责)
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投诉渠道。与行业协会、有关组织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社会宣传,发动社会公众了解、支持、参与和监督工作的开展,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工作氛围。(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发挥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制度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力量。(区食安办、各街道分工负责)
组织对各街道和有关成员单位开展食品安全评议考核,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区食安办负责)
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衔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严肃查处食品安全领域失职渎职行为。(区纪委监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