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发〔1994〕7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转发区经改办、区财政局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
新滘镇,各街、局、公司,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区经改办、区财局《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资产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企业产权界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保证这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经改办和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1994年8月11日
关于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资产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快我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区街集体顺利地进行产权界定,加强对产权界定后的企业资产的管理,现就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和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指导原则
企业产权界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在产权界定中,要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结合区情和企业实际,把握好以下四个指导原则:
1、“三个有利于”的原则。要从有利于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和提高经济利益,有利于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出发来制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具体措施。
2、“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要按投资主体划分资产归属和资产收益分配权,这是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基本依据。
3、“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于区街、镇的集体企业不少都是从小作坊式的,合作小组的形式发展到今天初具规模的集体企业,在这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及其各主管部门积极领导参与各企业的经济运行,以及街的全员劳动者共同创造财富,才有今天的企业规模及其经济效益,所以,在产权界定中,一定要考虑历史因素,从实际出发来确定产权的归属。
4、“民主和集中”的原则,在产权界定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以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大局为重点,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出发,结合集体企业经济发展的历史沿革和现在经济发展状况,通过充分民主协商,解决产权界定问题,若民主协商不成,则由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给予裁定。
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具体办法
1、国有资产。集体企业的资产中应界定为国有资产部分,目前有如下四个方面:(1)地方财政给予企业的贷款贴息;(2)扶持预算外企业发展的返还基金;(3)实现税前还贷已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4)企业依据规定享受减免税款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的减免税部分。
2、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精神,凡是集体企业积累形成的资产都是集体资产。现根据区、街、镇、企业经济发展历史的情况,在不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的原则,把集体资产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归主管部门所有(称为集体资产)委托公司管理,参与经济运行,一部分是归企业所有(称为企业资产),即是企业全体职工所有,集体资产和企业资产以下列办法界定:(1)集体资产包括:应缴未缴,仍在企业挂账的区、街合作事业基金,区主管部门和街道投资给企业形成的资产。鉴于主管部门和街道对企业申请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及其各方面扶持所属企业发展扩大生产,以及对离退休职工负担较重,因而在产权界定中,应从企业的盈余公积和实收资本中划出一定比例作集体资产(比例多少由主管部门与企业协商解决)。(2)企业资产包括企业利用自身优势条件自筹基金形成的资产,以及历年积累的奖励基金、福利基金、盈余公积、实收基本等。
3、个人资产。企业在承包、租赁经营期间,由承包、租赁者个人或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资产,职工出资参股的股本等。
三、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后的资产管理办法
1、国有资产的管理
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工监管”的原则。国有资产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股利和国有资产资金占用费的征收机关。根据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文件及其转发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文件精神,在实行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要是想有偿使用的原则,对收缴的国有股现金股红、股利或国有资产资金占用费,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或用于新兴产业开发或用于重点企业的再投资。为了继续扶持区、街、镇及其公司企业的发展,对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提出如下三种处理意见,可按一下办法管理。
(1)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委托、镇公司监管,收益归街、镇公司所有,街、镇公司应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责任。
(2)集体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在企业不设国家股,由街、镇公司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留给公司使用,企业应向主管部门上交资金占用费,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授权管理部门作为投资法人向企业投资参股,分红、分息。
(3)国有资产可以有偿转让,可由原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但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偿转让手续。
2、集体资产的管理
按照“谁所有,谁管理,谁收益”的原则,集体资产的管理权,收益权属产权所有部门,可参照以下办法管理。
(1)有条件的街、镇,可以成立共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并确保共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2)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街、镇、局一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公司经营管理,由主管部门按资产份额在企业设股、分红,参与企业的经济运行。其收益归主管部门所有,街道、镇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由街、镇决定。
(3)企业的集体资产属企业全体劳动群众所有,其管理和收益分派办法,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社会法人和个人的资产,参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广州市海珠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办法》有关办法进行管理。
海珠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海珠区财政局
1994年8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