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01〕15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流动人员计划生育验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海珠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依据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现将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验证登记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成年流动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可在我区居住或工作。
二、从今年5月1日起,流动人员中的成年妇女、未持户籍地颁发的有效计划生育证件的流动人员要到现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办理广东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共同使用。
三、成年流动人员到达现居住地15天内,应主动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报到并办妥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证明资料手续。
四、流动人员在申办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及租借住房、租赁经营时,要出具经过现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验证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方能办理。
五、凡拟在我区生育的流动人员要有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后要立即向现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报告。严禁计划外怀孕和生育。
六、流动人员应服从现居住地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应到居委会、村委会查环、查孕一次。
七、流动人员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或逾期仍拒补办手续的,依据国家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严肃查处并罚款。
八、有关单位和业主不得雇用或出租房屋给没有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如有违反,依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严肃查处并罚款。
特此通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01年4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