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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30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印发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房屋建筑物暂行规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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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4〕22号

印发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房屋建筑物暂行规定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房屋建筑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区公资办联系。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04年7月28日

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房屋建筑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用政府资金购买房屋建筑物的工作程序,确保政府资金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防止流失,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和区政府《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海府[200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政府资金是指财政拨款、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单位自筹和接受捐赠等资金。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要购买房屋建筑物,必须报区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签订房屋建筑物买卖合约或协议。

第三条 为确保政府资金的安全和购买房屋建筑物的质量,由拨款单位、区规划局、区房管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公资办和申请购房单位组成审议小组,审议房屋建筑物购买交易。

第四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购买房屋建筑物应实行公示制度。申请购房单位应在海珠区政府网等公众媒体公布购房信息,公布时间不少于20天。房屋建筑物的买卖交易,应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同时期的物业价格或中介物业公司的价格来拟定需要购买的物业价格。

第五条 申请购房单位应向审议小组书面详细报告购房信息的公示情况,必须将有意向购买房屋建筑物的情况和有关资料提交审议小组进行审核。审议小组现场对拟购房屋建筑物的总面积、座落地段的规划情况、产权的权属、商议的价格等进行全面审议评价,并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 申请购房单位根据区政府的批复文件,会同区公资办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以区公资办名义与卖方签订房产买卖合约或协议,购房款集中拨到区公资办银行帐户,由区公资办统一支付购房款。申请购房单位应做好房产交易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按照房屋产权统一归属区政府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原则,区公资办负责房屋产权管理,依照公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帐册。使用单位应负责房屋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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