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06〕 8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我区生活垃圾收费方式的通告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生活垃圾收费方式改革的要求,规范环卫收费管理,方便居民缴纳生活垃圾费,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和《关于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的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04〕152号)等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改进我区生活垃圾收费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的实施对象为我区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排放主体,包括居民、流动人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等。
二、生活垃圾费包括清洁卫生费和垃圾处理费两大类。清洁卫生费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环境卫生清洁服务收费的复函》(穗价函〔2000〕268号)的规定执行,垃圾处理费按照市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2002〕2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生活垃圾费收取以委托银行代收方式为主,其它收费方式为辅。即生活垃圾费由原街道市容环卫监督检查所上门收取,改为由街道市容环卫监督检查所与缴费人签订《银行代扣生活垃圾费授权书》,通过银行定期转账方式收取。没有办理委托代收手续的缴费人则应到所在街道市容环卫监督检查所或指定地点自行交费。
四、生活垃圾费是保障城区内街巷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经费来源,每个市民都应自觉缴纳。对欠交、拒交并经街道市容环卫监督检查所催收仍不缴交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缴。
五、区市容环卫局负责对改进生活垃圾收费方式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处理。咨询电话:34140915-824。
六、本通告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生活垃圾费收费标准
2006年5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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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生活垃圾费收费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