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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4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印发海珠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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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7〕16号

印发海珠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街、局,区府直属各单位:

  《海珠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14日

海珠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其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负责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自身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区人民政府及时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监察局、编办、法制办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内,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回避。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把日常检查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

  (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九)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程序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每年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对象、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进行量化自评考核。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方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行政执法部门。

  (四)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书面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最终决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5分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良好,70—84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成绩作为区人民政府评价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区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内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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