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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3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瑞宝北街及周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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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8〕9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瑞宝北街及周边区域的通告

  为加强瑞宝北街及周边区域的管理,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切实保障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瑞宝北街及周边区域进行全面综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瑞宝街辖内的瑞宝北街、新滘中路以北、瑞宝与凤阳交界线以南区域。

  二、整治时间:2008年5月15日至2008年7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一)无证照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火灾隐患,未能按规范要求整改而用于出租、经营、仓储的“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三)存在住宿与商品储存、生产经营“三合一”、“二合一”的工厂和家庭作坊式企业;

  (四)未报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把住宅改为仓储、商铺、加工场等非住宅用途;

  (五)擅自拆改房屋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

  (六)未经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作仓储、商铺、生产场所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整治范围内有上述行为情况的有关单位、商户和住户,必须在2008年5月31日前自行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整改,拆除、清理违法建(构)筑物,恢复房屋原来使用性质。

  五、凡逾期不自行整改的,自2008年6月1日起由工商、公安、安监、规划、国土房管、城管执法大队等政府职能部门履行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六、整治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08年5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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