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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8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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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8〕18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安全生产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火灾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隐患的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海珠区辖内所有企业、单位、场所和个人。

二、整治时间:

2008年6月20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辖区内各单位、各部门、各街道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和防火常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出租屋主、公民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自觉开展自查自纠,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应立即予以消除;发现其他单位、个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积极向公安消防机关和相关部门举报。

(三)区公安、安监、工商、规划、国土房管、经贸、城管大队等职能部门和各街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行为依法按职权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重点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

2、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火灾隐患,未能按规范要求整改的再生资源收购站、仓库、厂房、“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

3、存在住宿与商品储存、生产经营“三合一”、“二合一”的工厂、商铺、家庭作坊式企业;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把住宅改为仓储、商铺、加工场等非住宅用途;

5、擅自拆改房屋存在房屋结构安全隐患的;

6、未经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出租房屋用作仓储、商铺、生产场所的;

7、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物品的;

8、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四、整治过程中,对拒绝、阻碍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6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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