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08〕25号
印发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0月10日
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行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区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区属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区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资产,包括区属各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国家调拨的、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第五条 区属行政事业资产按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各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通过区属行政事业资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资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动态的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区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主要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推动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 区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登记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是负责区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区政府职能部门,对区属行政事业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对区属行政事业资产,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区国资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区属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资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对区属行政事业资产实现动态的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六)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资产配置、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上报区政府审批,并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协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区属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建立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协同区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并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指导和协同区属各单位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向区政府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第九条 区属各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落实资产管理具体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领用和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资产账卡登记管理、清查统计、资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等工作,定期检查,定期上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正常使用。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的资产配置、资产处置、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和产权变动等事项的申报手续。
(四)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管。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区财政、国资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及所属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和使用
第十条 未经区政府批准,区属行政事业资产不得用于担保或抵押。
第十一条 按照“科学合理、节约有效、注重效益”的原则,参照广州市和其他区的配置标准,并与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合理调配区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按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于区属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区财政、国资部门经调查核实,报请区政府批准,予以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十二条 区属各单位建立健全资产入库登记、保管清查、领用交回、处置报批等管理制度,对购置、划拨、接受捐赠或无偿接收取得的资产以及已办理报批手续的处置资产,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定期清查盘点资产,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一)记账单位(或权属人)与占有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先由原记账单位(或权属人)申报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经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再由占有使用单位登记入账。
(二)已集中区国资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包括已转到或未转到区国资局名下的物业),先由原记账单位(或权属人)申报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经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再由区国资局登记入账。
(三)区国资局接收或购置的物业,先由区国资局登记入账,并申报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经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后,再由使用单位登记入账。
(四)对各种原因形成的账外资产,以取得该项资产所发生的一切必要的支出,或以同类资产市场价格,经区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后,作为资产的原始成本登记入账。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区属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是指区属各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有偿置换、行政划拨、报废、报损等,应当按照穗财资〔2007〕104号文的有关规定,事前办理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资产。
(一)对于到期报废的通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由申报单位提交拟报废资产清单给区财政、国资部门(属于提前报废的,申报单位还需提交书面报告、维修厂家的技术鉴定意见和近期维修记录),区财政、国资部门派人现场审验资产后,申报单位按照审验意见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上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申报单位收到区财政、国资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申报表》,邀请具有法定资质的回收公司,现场对已批准报废的资产进行竞价收购,价高者得,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并开具发票或相关证明等。
(二)对于车辆报废,由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的规定年限,到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后,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连同车辆行驶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回收公司收据等资料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三)对于车辆以及资产原值20万元以下的通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转让出售,由申报单位书面向区财政、国资部门申报,区财政、国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后,参照市场同类资产价格(车辆可委托广州市汽车交易市场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资产价值),共同拟定竞投底价,通过公开竞投方式转让出售。
(四)对于房屋建筑物以及资产原值超过20万元的通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转让出售,由申报单位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经区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核准,报请区政府批准,由申报单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以不低于评估价为起拍价公开拍卖。如果拍卖出现流拍,申报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和拍卖机构的建议提出意见,经区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核实。如确需降低起拍价,降低10%以内的,由区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审定;超过10%的,上报区政府批准。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的选取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
(五)对于资产报损(包括毁坏、被盗以及非正常损失等),由申报单位书面报告资产报损原因及对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连同报警回执、保险公司理赔等资料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
(六)对于各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由所属主管部门登记入账和统筹管理本部门系统内调剂使用。部门与部门之间的物业调配,由申报单位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无偿调拨单》,连同政府批示和房产证等资料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七)对于已纳入统收统支单位之间的资产调拨,属于行政无偿调拨。非统收统支单位之间的资产转移,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原则办理。车辆、通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的调拨,由申报单位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无偿调拨单》,连同资产清单,上报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后,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八)对于申报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资产捐赠帮扶对象的,应书面报告,经区领导批准,填写《资产处置申报表》,连同受赠方的接受单,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区属行政事业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已纳入统收统支单位,处置收入扣除国家规定缴交的税费后,全额上缴区财政,并填写《资产处置收益上缴财政统计表》,连同税费单复印件等资料报送区财政、国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由其主管部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办理资产处置申报审批手续,经区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后,及时做好资产交接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区财政、国资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区财政重新安排区属各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区属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五章 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主要方式:
(一)国有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开办具有或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等。
第十八条 区属各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应事前向区财政、国资部门申报,经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物业出租,应在区政府信息网公开信息,实行公开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选取承租者,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具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书。租期3年以内,或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或每月租金1万元以下的出租,由经营单位自行决定;租期超过3年,5年以内,或面积超过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下,或每月租金超过1万元,5万元以下的出租,报区国资部门审批;租期超过5年,10年以内,或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1500平方米以下,或每月租金超过5万元,10万元以下的出租,报主管国资区长批准;租期超过10年,或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或每月租金超过10万元的出租,报区政府批准。租赁协议书签订后30天内报送区国资部门备案。
第六章 产权管理
第二十条 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区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责任制,向区国资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流失。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包括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和资产信息统计报告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数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来源、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及其使用状况、出租出借或对外投资合作等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区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区属各单位把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资产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区国资部门组织区属各单位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定期检查产权登记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区国资部门调解,报区政府裁定。区属各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国资部门初审,经区政府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属各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资产登记档案,严格按照区财政、国资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资产信息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国资部门与区属各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国资部门、区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坚持内部监督与国资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国资部门、区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海珠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海府〔2004〕4号)同时废止。此前制定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