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09〕4号
关于整治我区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的通告
为防治企业污染水资源,消除安全生产及消防隐患,改善我区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辖内违法生产经营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的业主,必须在2009年3月15日前停止生产,自行拆除或搬迁生产设施;逾期拒不停产的,由环保、安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或予以取缔;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造成重大污染、危及安全生产和发生火灾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其他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违法生产经营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在限期内自行停产,同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停产的企业进行查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2009年2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