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09〕14号
关于增加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穗府〔2009〕28号)第二条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增设本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本通告所指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包括市政府划定的本市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属本区管辖的区域以及本区增设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
本区增设的禁燃区域(面积约1.33平方公里)范围为:北以小洲大道东路为界,西以瀛洲路(小洲大道东路至瀛洲公路路段)为界,东、南面以珠江为界。
二、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自2010年7月1日起,禁止高污染燃料进入禁燃区。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工商等部门予以查处。
七、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建设和市政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6月12日。
2009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