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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5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关于海珠区居民集中申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网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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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14号

关于海珠区居民集中申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和市民网页的通告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建设“智慧广州”工作要求,现决定面向海珠区居民发放具有金融功能的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智慧市民卡)和市民网页。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条件

广州市户籍人员、在海珠区居住的流动人员(中国内地居民)。

已领取广州市社会保障卡的人员或1952年5月31日前出生的户籍人员,暂不申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二、申领时间和地点

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1月15日,到就近社区居委会办理。

三、申领要求

(一)提供相片。如同意使用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相片信息用于制作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不需提供相片。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时需提供本人小一寸白底彩色标准证件相片1张。

(二)提供有效申领证件及复印件。出示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正面和背面)1份。未满16周岁的,可出示户口簿原件并提供户主页、本人信息页复印件1份。

(三)填写申领登记表。申领人或代办人可到社区居委会领取表格填写,也可访问广州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站打印表格填写。必须确保申领登记表填写完整、准确,并粘贴相关资料。

(四)选择金融服务银行。自主选择1家社会保障卡金融服务银行,多选或不选无效(目前可选择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日后逐步增加)。

(五)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须年满18周岁。代办时应提供申领人资料,并出示代办人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提供复印件1份。鼓励同一户口人员委托其中一人集中代办。未满16周岁的,须由法定监护人参照上述要求代办。

四、领卡及启用

(一)申领人按指定日期,凭申领时证件原件到原申领地点领卡。

(二)委托他人领卡的,应当出示申领人申领证件原件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社会保障卡自申领人领卡之日起启用,各项功能逐步开通。其中激活金融借记功能需由持卡人到所选金融服务银行柜台办理。

五、其他

(一)首次申领广州市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

(二)广州市市民网页(http://my.gz.gov.cn)与社会保障卡同时配发。

(三)社会保障卡、市民网页24小时服务热线:12343。

特此通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

2011年12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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