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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19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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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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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3〕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业经海珠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联系人:程国明,联系电话:       84236142)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9日

   

 

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根据《广东省电子商务“十二五    ”发展规划》、《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意见》、《广州市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以及《广州市海珠区大力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

(一)申请享受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措施的条件

1.在海珠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注册资本    50万元以上(或等值外币,含本数,下同)。

3.以从事网络营销为主营业务,并依法具有从事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资质。

4.书面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资金奖励扶持之日起    3年内不迁离海珠区,违反承诺的企业应在办理迁离手续前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扶持资金。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非服务于本企业的独立电子商务平台1年以上(不限于在海珠区运营的时间,下同),其中:以特定行业(一个或一类)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          1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     10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           200万元以上;以多个行业商品和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      20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              20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       400万元以上;

(2)已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通运营服务于本企业的独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1年以上,平台年均交易额达到          500万元以上(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年均交易额须达到     5亿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

(3)借助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销售业务    1年以上,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          5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均电子商务业务营业收入     500万元以上。

(4)从事电子商务服务(包括外包服务和研发、设计、代运营等)的企业,年服务收入达到    100万元以上。

(二)对电子商务企业的扶持措施

1. 本方案实施后在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各园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指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下同)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各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          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结合企业在自主创新、品牌建设、行业带动、促进转型升级、完善产业链条等方面的情况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可以奖励           500万元。企业迁入园区正常经营满      1个完整纳税年度后,于次年兑现上一年度的奖励。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被认定前已在该园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园区被认定后,参照执行奖励。

2. 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不在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各园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参照适用前述第          1项奖励办法。

3. 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参照适用前述第    1项奖励办法,但只限于平台运营产生的收入部分。

4.符合上述    1—3项扶持措施之一并同时符合《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中有关奖励条款规定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

5.对于初次认定或新迁入海珠区的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国家级          100万元,省级     50万元,市级     20万元,区级           10万元。被认定为多个层次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电子商务企业,其奖金按该企业被认定的最高层次的奖励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企业认定层次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补足奖励。

6.电子商务企业获得市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各类专项资金扶持的,按其获得的上级扶持资金的    50%进行区级扶持资金配套,单个项目配套扶持资金最高可以为          50万元。

7.在海珠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加入海珠区电子商务企业开办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并成为其付费会员,同时累计          180天以上有网上交易、结算的,一次性补贴其交纳的会员费用。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的会费金额,最高可以为           5000元,每个企业只享受加入      1个电子商务平台的一次性补贴。

8.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对其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广展示的,经事先申请,对企业实际交纳的展位使用费用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外展会补贴展位使用费用的          50%,国内展会补贴展位使用费用的     30%。每个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只适用一次补贴,最高可以为           10万元。

9.成功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的奖励按照《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执行。

10.海珠区每年在科技经费中安排    300万元,依法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实施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进步项目、知识产权项目等。

11.对海珠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电子商务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别贡献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经贸局提请区政府另行决定。

(三)申请享受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措施的程序

1.申请享受上款第    1—4、    11项扶持的程序

(1)原则上于每年    3月份集中进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进行个别申请;

(2)企业向区经贸局提交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由区经贸局召集有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3)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奖励情况,区经贸局、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企业。

2.申请享受上款第    5项扶持的程序

(1)在广州市公布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后    1个月内组织初次认定,第二年开始原则上于每年的          3月份集中进行;

(2)区经贸局提出当年度各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方案,与区级电子商务企业名单一并报区政府审定;

(3)区政府向社会公布示范企业认定及奖励情况,区经贸局、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企业。

3.申请享受上款第    6—8项扶持的程序

(1)企业在实际发生相关业务费用或所获得上级相关专项资金到账后的    1个月内申报;

(2)企业向区经贸局提交有关证明、说明材料,由区经贸局召集有关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补贴方案或资金配套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3)区政府向社会通报补贴和资金配套情况,区经贸局、区财政局拨付资金到有关企业。

4.申请享受上款第    9项扶持的程序按照《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申请享受上款第    10项扶持的程序

(1)区经贸局提出推荐企业名单;

(2)区科信局指导有关企业申报相关手续。

二、对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认定和扶持

(一)申请认定为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的条件

1.园区运营企业在海珠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2.园区总建筑面积    1万平方米以上,引进有知名龙头企业的可放宽到          6000平方米以上;

3.具备电子商务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环境条件;

4.编制项目招商策划书并经区经贸局审核同意,按照招商策划书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招商;

5.与区经贸局签订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2—3个周年内,海珠区电子商务企业及必要的配套设施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的总建筑面积(或园区当期完成建设的总建筑面积)的          80%以上。

(二)申请认定为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的程序

1.园区运营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标准准备相关申报材料,自行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

2. 区经贸局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

3. 区经贸局与申请企业签订有关协议;

4. 区经贸局向有关园区授牌并向社会公布获授牌的园区名单。

(三)对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的扶持措施

1.支持电信服务运营商配套建设全覆盖的公共无线网络接入基础设施。

2.配合供电部门提供电力保障。

3.向园区运营企业颁发    “海珠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          ”,享受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

4.园区从海珠区外引进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落户(指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变更为该园区,下同)或引进的电子商务企业在落户后          1个周年内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且企业承诺     3年内不迁离海珠区的,给予园区一次性资金奖励。根据称号层级不同,奖励标准分别为:国家级           50万元,省级      20万元,市级      10万元。企业认定层级提高,按照奖励标准的差额补足奖励。若引进多个示范企业,可累加奖励,单个园区最高累加奖励不超过              200万元。

5.园区运营企业完成招商工作并达到与区经贸局所签协议要求的,可以向区经贸局申请以下扶持:

(1)园区运营企业专项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园区的总建筑面积(或园区当期完成建设的总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补贴          5元,补贴期限为     2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可以为           150万元。

(2)园区提升配套设施奖励。在动工前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并在完工后通过验收的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给予其不超过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          10%的资金奖励,同一园区奖励的最高可以为     50万元。

同时符合本项与《海珠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有关       “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    ”的奖励条款规定的,按照实际奖励金额较高的条款执行奖励。

(四)申请享受海珠电子商务产业园园区扶持措施的程序

1.园区获认定后的    1个月内,由区经贸局牵头落实上款第          1—3项扶持措施。

2.申请享受上款第    4项奖励的,由园区运营企业于园区内企业获得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后          1个月内,备齐有关证明和说明材料,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区经贸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区经贸局、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到获奖企业。

3.申请享受上款第    5(1)项补贴的,由园区运营企业在完成招商并达到与区经贸局所签协议要求后的          3个月内,备齐有关证明和说明材料,向区经贸局申请第     1年的补贴。区经贸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到企业。逾期申请的,视为企业放弃补贴,不再接受补申报。园区运营企业应于首次申请满           1年后      3个月内申请第      2年租金补贴,逾期不再接受补申报。

4.申请享受上款第    5(2)项奖励的,由园区运营企业在工程动工前向区经贸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请。在完成招商并达到与区经贸局所签协议要求后的          3个月内,备齐有关证明和说明材料,向区经贸局申请奖励。区经贸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到企业。

三、对电子商务核心人才的激励措施

(一)申请享受电子商务核心人才激励措施的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    5年以上;

2.所在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3.申请相关激励措施时,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离有效期届满之日    1年以上;

4.在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核心技术岗位的工作;

5.书面承诺自最近一次获得资金奖励之日起    3年内留在海珠区企业工作,违反承诺的个人应在办理人事档案的迁移手续前全额退回所获得的奖励资金。

(二)对电子商务核心人才的激励措施

1.电子商务核心人才参加由广州市内大专院校、海珠区属研究机构、培训机构开办并经相关部门认定备案的电子商务相关的学历教育、非学历培训课程的,给予教育培训奖励。奖励标准为教育培训实际产生费用的          50%,最高可以为     1万元,每人最多累计享受           2次奖励。

2.按照广州市、海珠区引进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给予电子商务人才落户、人事档案管理、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服务。

(三)申请享受电子商务核心人才激励措施的程序

1.申请享受电子商务核心人才激励措施的,须由人才所在企业备齐经教育部门鉴定的学历证书、经人事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工作经历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区经贸局提出核心人才具体名单。每个企业最多申报          3名核心人才,一次申报     3年内不得变更。

2.申请享受上款第    1项激励措施的程序

(1)原则上于每年    3月份集中进行,逾期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不再接受补申报。

(2)人才所在企业凭相关院校、机构开具的收费发票、成绩证明、课程备案证明等有关材料向区经贸局申请奖励。

(3)区经贸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到个人。

3.申请享受上款第    2项激励措施的,由区人事部门根据企业核心人才的具体需求和企业、个人对海珠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广州市、海珠区引进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

四、其它

1.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2.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自评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自评表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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