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区开展了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市场优先和社会自治的原则,大力清理、压减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对市场和社会能够自我调节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对社会组织能够承担的事项转移给社会组织。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区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32项、备案33项,调整审批17项、备案8项,保留行政审批62项、备案46项(含原第四轮审批事项现调整为备案的事项4项),市下放实施的审批73项、备案29项。
区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重管制向重服务、重监管转变,努力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区政府实行统一编码、规范管理。凡未纳入此次保留、调整,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实施依据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备案。国家部委、省、市及各对口上级部门依法下放到县(区)级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文件及时承接,如上级下放事项与本区已有事项属于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实施。凡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公告,实行动态管理。国土、规划、工商、质监等市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按市有关规定或者市对口部门的要求执行。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管责任,确保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落实到位。同时,各部门要在门户网上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附件:1.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2.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区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4.市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5.自评表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7日
附件列表:
附件5 自评表.doc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