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5〕10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珠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15届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联系人:谢政威,联系电话:34414526)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海珠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应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以下简称区财政性投资),是指使用区本级财政资金及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区本级财政资金是指区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形成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是指区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而筹措的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装备、设备、工器具购置等。
第四条使用区财政投资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第五条 区财政性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项目;
(二)交通、能源、水务、气象、信息、市政公用设施、生态环保、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区本级政权建设项目,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等的建设项目;
(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区财政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并编制立项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组织项目节能评估;牵头稽察重大项目和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监督和协调投资计划的执行等。(二)区住房和建设水务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实施;管理和监督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各类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负责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实施,对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三)区财政局负责对本级投资项目的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
(四)区审计局负责区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区环保局、民政、文物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区财政性投资主要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
区财政性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政府财力等因素,研究提出区财政性投资规模的建议。
第九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的区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区发改局。
申报资料包括申请函、年度投资计划、估算、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第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区发改局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研究审核,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区财政年度投资总规模,编制全区的区财政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核。按程序将年度财政投资总规模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将有关资金列入区本级财政年度支出预算,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因客观原因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而确需年内动工的项目,可在当年6月份进行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区有关部门在6月15日前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列入正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
第十二条区财政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列入正式项目的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预计至当年底累计完成投资、下一年度计划投资总额及拟安排资金来源构成等;
(二)列入预备项目的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主管部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构成等;
(三)编制发展规划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由区发改局依法下达,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各有关主管部门向区发改局申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因抢险救灾、上级紧急任务等急需建设的项目可采用应急立项程序。由区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第九条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核发立项批复。
应急项目采取分级审批方式,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报区主要领导批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时,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拟建地点、拟建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应由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在收到的材料齐备后,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完成项目建议书的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具体参照《关于印发<<>海珠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委办〔2010〕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分别向区国土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部门申报规划选址或者规划设计条件、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节能评估审查,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要求向区发改局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以及节能评估审查的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区财政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报批,仅需编报项目建议书。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需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区国土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和正式用地手续,并按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对于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类别,分别由住建水务、科工商信等部门负责审查。区财政局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意见作为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项目结算评审意见作为拨付项目工程款总额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总概算报区财政局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送审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差异幅度超过10%或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以及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分别报区发改局审批和区财政局财政投资概算变更评审。对于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出现本条款上述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概算,分别报区发改局审批和区财政局财政投资概算变更评审。必要时由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基本建设类项目和改建、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更新改造类项目,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内(不含100万元)的,按区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向区财政局申报,列入预算视同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参照基本建设程序向区发改局申报。
单纯购置类项目的审批手续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区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评估论证费用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建设实施
第二十九条 使用区财政投资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三)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审查;
(四)已依法完成工程施工招标;
(五)已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使用区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区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第三十二条区财政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但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调整项目概算,由原概算审批部门提出概算调整审核意见和超概算资金安排意见,报区发改局审核,必要时报区政府审定。其中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或300万元以上的(对于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或300万元以上的),按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造成投资较大变化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其他经区委、区政府批准调整的。
第三十三条使用区财政资金的项目,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区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及物业权属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重大区财政投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可由区发改局组织有关专家和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施工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六)签订与招标文件、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补充合同协议,造成区财政资金损失的;
(七)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八)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工程咨询机构在咨询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询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工程咨询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且3年内不得接受其参与海珠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咨询工作。
对违规的工程咨询机构纳入诚信管理系统,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与招标报名信息系统做好连接,同时对违规的施工单位也同等处理。
第三十九条 使用区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以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迁建工程及有关工作。
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对既有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有关工作,其中:
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对既有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相应配套工程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项目建安工程费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下的,作为技术改造项目。
改建项目是指对既有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或更新,项目建安工程费占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作为改建项目。
装饰装修项目是指为使既有建(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既有建(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装饰装修类项目以不改变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建筑面积为特征。上述条件改变之一的,应作为改建项目。
土地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土地储备类项目参照现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2年5月11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印发海珠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2012〕6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