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规〔2018〕2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1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区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1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切实落实国家、省、市和区出台的服务经费保障措施。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海珠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附件
海珠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的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 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所需的健康状况证明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区人社局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 卫生检验检疫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出具健康证明材料,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国内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或香港地区指定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
2 |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改为由申报企业提交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材料 |
3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113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
4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 公众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5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验资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指子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验资证明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指子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指子项“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 新闻媒体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8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所需的勘察设计方案编制 | 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修订)》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勘察设计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察设计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9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所需的工程建设方案编制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区住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 | 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工程建设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建设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0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遗失声明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含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区文广新局(区体育局、区版权局)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11 | 锅炉使用登记能效测试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区市场监管局(区工商局、区质监局) | 《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 | 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锅炉能效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锅炉能效检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2 | 典当业特种行业经营场地建筑安全鉴定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区公安分局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关资质机构出具的经营场地建筑安全鉴定 | 具有建筑安全鉴定资质的有关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安全鉴定材料 |
最新文本: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12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20年修订).pdf
(注:为落实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工作部署,2020年对文件涉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内容作出简易修改。最新文本已作为《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海府规〔2020〕1号)附件5与正文一并在本平台和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8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