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工业布碎的处置,改善生态和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内产生工业布碎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布碎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管理台账,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布碎,防止污染环境。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工业布碎混入生活垃圾或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布碎,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布碎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
四、房屋出租人要督促承租人落实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责任,发现租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承租人处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对承租人和居住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各街道和集体经济组织要切实落实生态环境属地责任,宣传、普及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各有关责任人遵守本通告,落实相关管理处置措施,树立生态环保意识,营造良好的生态市容环境。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落实工业布碎有关管理处置要求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施主体、行为性质和情节责令改正,处五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告。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