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政策文件库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4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有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 分享到
  • -

海府规〔2022〕2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司法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广州市海珠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是区政府的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法律事务,指导和监督区内各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区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对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单位应当完善本单位的法律顾问机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其法律顾问机构,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未设置法制工作机构的,应当指定科室承担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第六条 涉法事务较多,尤其是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的单位应当聘请专家或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涉法事务较少的单位,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书面向区政府说明,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聘请。

  各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专家和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七条 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近3年未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八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四)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没有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五)聘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区政府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报区政府批准。

  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第十一条 各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各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应当遵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为下列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审查以聘用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七)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事务。

  第十三条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单位授权,查阅相关资料,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及便利;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五)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及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不予公开信息,不得泄露聘用单位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参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营利性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政府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擅自发布履职过程中知悉的政府性事务的处理意见;

  (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聘用单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上报区政府的请示事项,涉及重要改革、重大政府投资、法定规划制定或者调整、涉法事务以及需要以区政府名义签订协议等重要请示事项,要事先经过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在请示事项中应当附上或本单位法律顾问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征询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意见,并将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附上;涉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程序办理。

  因工作需要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征询政府法律顾问意见的,应当经过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相应的政府工作人员出庭。

  办理委托手续,需明确委托权限、时限、内容,代理事项完成后,委托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各单位应当与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律师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单位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前,应当将拟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专家等材料书面征求区司法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被依法依纪处理的;

  (七)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签订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式文本抄送至区司法行政部门。

  聘用期间,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各单位应当于合同解除后7个工作日内将解除聘用的情况书面告知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对聘请政府法律顾问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选定提供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过程的材料;

  (二)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政府法律顾问签名确认的提供服务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四)其他与政府法律顾问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区政府、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单位有上述处理情况的,应当及时抄送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听取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政府法律顾问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政府法律顾问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机制,区政府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且仍在合同服务期间内的,继续履行该合同,合同期满后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一科     2022年7月14日印发

政策 | 解读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