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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5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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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1〕2号

印发广州市海珠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街、局,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2011年2月15日


广州市海珠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决策行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作出或者批准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必须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区政府不得作出或者不得批准作出决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事项所作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制定我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房屋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编制和修改我区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规划;

  (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四)开发利用我区重大自然资源;

  (五)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对我区影响重大的事项。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二)人事任免;

  (三)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程序作出规定的决策事项。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收到重大决策起草部门提请区政府审议的决策草案资料后,应尽快将资料转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区政府办公室转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资料包括:

  (一)提请政府审议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据及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风险评估材料、专家咨询意见、听证报告等其他材料。

  区政府办公室转交的资料不齐的,区政府法制办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交资料。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区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合法;

  (三)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对重大行政决策的适当性及其他问题提出意见。

  区政府法制办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属于政府法定职权,决策草案内容合法、适当,决策起草过程符合规定程序的,建议提交政府审议;

  (二)决策草案主要内容合法,但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政府审议;

  (三)草案主要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政府审议;

  (四)认为决策草案超越政府法定权限、草案内容不合法,建议不提交政府审议。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审议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

  重大决策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区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紧急情况的,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审议材料后立即提出审查意见。

  决策起草部门补充相关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条 对于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区政府法制办经审查,认为很难对重大行政决策内容是否合法下出定论的,经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批准,可以邀请上级法制部门、人大、法院等相关人员及法学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专家合法性论证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根据区政府的授权或者区政府领导的要求,由区政府法制办草拟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直接由区政府法制办报区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开会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安排区政府法制办列席会议。区政府法制办就该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情况作出说明,并对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提供法律依据。

  第十三条 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重大行政决策起草部门可以邀请区政府法制办参加前期的有关调研、论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处理具体政务、作出其他非重大行政决策前,认为有必要的,经区领导或区政府办公室批准,区政府法制办可以对具体政务或其他非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具体政务事项或非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参与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主持召开的会议,口头提出法律意见;

  (二)根据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要求,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三)根据区政府的要求或者授权,直接作出行政决策草案或处理具体政务事项的方案;

  (四)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区政府法制办对具体政务事项或者其他非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意见,应当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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