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2〕6号
印发海珠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海珠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1日
海珠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决策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区财政),是指纳入区级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并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内、外资金;
(二)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三)区政府融资的资金;
(四)其它经批准用于投资项目的区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区财政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城建、市政、交通、水利、环保、农业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建筑及修缮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其他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 使用区财政投资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城乡规划,符合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第五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履行区财政投资项目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是区财政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核并编制立项计划;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勘察、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重要设备、重要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和范围;组织项目节能评估;牵头稽察重大项目和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监督和协调投资计划的执行等。
(二)区建设园林局负责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实施;管理和监督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各类建筑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三)区水务和农业局负责水务工程项目建设审查方案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实施,对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监管。
(四)区财政局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投资预算、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根据项目进度和年度计划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核准及办理项目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等。
(五)区监察局负责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在区财政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六)区审计局负责区财政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七)区国土房管分局、区环保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区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中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六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七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优先保证续建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
区财政局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区发改局提出下年度用于财政投资基本建设的初步财政预算规模。
第八条 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编制本部门的区财政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区发改局。
申报资料包括申请函、年度投资计划、预算、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以及项目建议书等。
第九条 每年12月31日前区发改局牵头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研究审核,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区财政年度投资总规模,编制全区的区财政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因客观原因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而确需年内动工的项目,可在当年6月份进行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由区有关部门在6月15日前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已经开工建设或计划年度内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区财政投资项目列入正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区财政投资项目列入预备项目。
第十一条 区财政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列入正式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应明确融资规模);
(二)列入预备项目的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需要融资的应明确融资规模);
(三)编制发展规划及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区发改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因抢险救灾、上级紧急任务等急需建设的项目可采用应急立项程序。由区有关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第八条第二款报送有关材料。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核发立项批复。
应急项目采取分级审批方式,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报分管项目的区领导和分管投资的区领导批准;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报区主要领导批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四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时,应当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标准等建设方案;
(三)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及依据;
(四)选址建议及建设用地规模;
(五)社会和经济效果评价;
(六)按要求必须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按规定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发改局审批。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的全称及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项目建设预期达到的目标、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及编制过程简述;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四)建设条件与选址;
(五)设计方案;
(六)公用工程(水、电、气、通信、道路等);
(七)节能分析;
(八)环境影响分析;
(九)消防和劳动安全;
(十)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十一)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十二)项目招标内容,包括招标组织方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十三)估算总投资与资金筹措;
(十四)经济影响分析及社会影响分析;
(十五)结论和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四)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不需进行节能专项评估的项目除外);
(五)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公用建筑项目和投资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征地拆迁、业务用房装修类项目以及在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范围内进行的道路、管网等市政设施项目可以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其他项目是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和建设规模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概算。
区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对于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其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范围,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类别由建设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信息等部门负责审查。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总概算报区财政局批准。批准的概算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差异幅度超过10%或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分别报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审批。对于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如出现本条款上述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程序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概算,分别报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四条 区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还应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项目评估论证费用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建设实施
第二十五条 使用区财政资金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已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二)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已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书;
(三)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四)实行审批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查通过;
(五)已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
(六)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第二十六条 使用区财政资金的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区财政投资项目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工程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的,不得组织施工招标。
区财政投资项目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投资增加、建设内容扩大且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应当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发改局批准确认。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以外的建设内容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
工程预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的,超出部分的建设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区财政资金不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建设单位可向区财政局申请调整项目概算。其中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的(对于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概算调整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的),按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址、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造成投资增加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因国家和省、市重大政策变化或者材料价格波动超过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风险包干幅度,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四)因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已作重大修改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区财政资金的项目,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投资项目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及物业权属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重大区财政投资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可由区发改局组织有关专家和评估机构,对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
(二)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改局或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区财政资金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
(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按中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可通告区财政投资项目的业主,建议项目业主3年内不委托上述机构承担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使用区财政资金的项目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03年10月9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海珠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海府〔2003〕22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