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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3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印发海珠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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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2〕8号

印发海珠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方案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珠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反映。

 

 

2012年7月12日

 

海珠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

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方案

 

第一条  为鼓励各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包括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下同)招商引资积极性,加大力度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要求的重大项目,依照国家、省、市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奖励方案。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在引进重大项目中起主要和关键作用的我区街道办事处或经济联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本年度依法在我区新设、属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两个年度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境外公司新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两个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两个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前100强新投资设立的企业。

(三)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

(四)落户后经过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即依照《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认定为区重点企业的独立法人企业。

(五)服务外包离岸合同登记金额和离岸合同执行金额均超过300万美元的企业。

(六)落户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经济发展用地(指产权清晰、用地审批手续完善的经济联社的建设用地,包括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和经济联社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用地行为发生在2007年6月30日前的历史建设用地)上,符合《海珠区经济联社经济发展用地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且每平方米用地平均税收密度4000元以上的企业。

第四条 资金奖励标准

(一)街道办事处引资奖励

1.落户后一次性奖励

(1)引进一家本年度之前未在我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境外世界500强公司投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同时按注册资本外方出资额(以外资审批与管理系统统计数为准)每10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进行奖励,两项合计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家本年度之前未在我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投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同时按注册资本每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1万元人民币进行奖励,两项合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引进一家本年度之前已在我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境外世界500强公司投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同时按注册资本外方出资额(以外资审批与管理系统统计数为准)每10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进行奖励,两项合计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引进一家本年度之前已在我区投资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中国500强企业或者中国民营企业100强投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同时按注册资本每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1万元人民币进行奖励,两项合计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引进一家注册资本在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大型外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按注册资本外方出资额每1000万美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4)引进第三条第(五)类企业的,按照第一个完整年度离岸合同执行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落户后三年内奖励

引进第三条第(四)类企业的,从该企业被认定为区重点企业年度开始,连续三个年度给予引进的街道办事处奖励,奖励金额按该企业对我区产生财政贡献的20%计算,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每街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同时符合落户后一次性奖励标准和落户后三年内奖励的,可同时享受上述两项奖励。

(二)经济联社引资奖励

引进第三条第(六)类企业的,自企业落户起三个完整年度,每平方米用地平均税收密度达到4000元以上的年度,按该经济联社该项目当年度对我区产生财政贡献的1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申请程序

凡符合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须在企业向外经贸部门报批项目设立或增资(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工商部门报批项目设立(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之日的30天前,向海珠区经济贸易局预报项目情况。

凡未预报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预报的项目,一般不予奖励。

第六条  本方案正式印发之日起14天内向区经贸局预报项目视为有效预报。第15天开始,严格执行提前30天预报要求。

第七条  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落户后一次性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珠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引进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奖励申报书;

2.项目设立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引进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时须提供);

3.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4.证明本街道办事处在项目引进中所起作用的资料;

5.区经贸局出具的项目预报确认书。

(二)申请落户后三年内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珠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引进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奖励申报书;

2.项目设立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引进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时须提供);

3.营业执照、最后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4.海珠区重点总部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证明本街道办事处在项目引进中所起作用的资料;

6.区经贸局出具的项目预报确认书。

(三)经济联社申请奖励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海珠区鼓励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引进重大项目专项资金奖励申报书;

2.项目设立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引进项目为外商投资企业时须提供);

3.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

4.证明本经济联社在项目引进项目中所起作用的材料;

5.区经贸局出具的项目预报确认书。

第八条  申请时间为每年5-6月份,区经贸局根据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预报,组织各街道办事处和经济联社向区经贸局提出申请,由区经贸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引进项目落户不局限于街道办事处行政管辖区域范围。

第十条 一个项目只能由一个街道办事处或经济联社申报。如一个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应协商一致,由其中一个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  积极做好区投资促进管理系统资料收集、更新和系统维护工作,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重要有效载体信息或者客商资源信息、发挥实际作用的街道,给予10-30万元奖励。对区投资促进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做出重大贡献的区属单位,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给予奖励。奖励方案由区经贸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拨付手续由区经贸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70%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招商引资业务支出或补充办公经费,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发放到个人;奖励资金的30%由街道办事处、经济联社自行支配,可用于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士。

第十三条  严禁弄虚作假申报项目、取得和挪用资金。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各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用途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为,区政府追缴已拨付的款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变化及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效果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五条  本方案由海珠区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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