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2〕7号
印发海珠区发展楼宇经济推动产业空间布局和产业层次双提升的意见和海珠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海珠区发展楼宇经济推动产业空间布局和产业层次双提升的意见》和《海珠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反映。
2012年7月12日
海珠区发展楼宇经济推动产业空间布局
和产业层次双提升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载体建设,优化我区产业结构,争创中心城区发展新优势,现就我区发展楼宇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楼宇经济是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发展中涌现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以商务楼宇、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为主要载体,开发、出租楼宇引进各种企业,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楼宇经济是典型的都市型经济、高端型经济、产业链经济和高辐射力经济,适应城区产业转型,集聚高级化的生产力要素。发展楼宇经济将进一步改善我区用地资源紧缺对经济发展制约,有效提高全区经济发展质量。
二、工作目标
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和发展前景较好的现有商务楼宇进行重点支持,通过改造升级,力争在2015年前,15栋商务楼宇实现年税收1亿元以上,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工作
(一)深入调研,夯实工作基础。区经贸局牵头,统计、工商、税务、协税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各街道具体组织,集中力量对全区现有商务楼宇、在建楼宇、已用楼宇资源、可用楼宇资源、物业经营管理企业、入驻企业、企业纳税情况等进行全面摸查和梳理,建立详细的楼宇资源档案和楼宇经济信息管理系统,对楼宇经济进行动态掌握。同时,编印辖区楼宇招商手册和楼宇分布地图,免费发放到重要场所和重点窗口,充分利用各种招商平台宣传推介。
(二)强化引导,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结合发展总部经济相关政策制定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政策,突出产业引导和空间布局,引导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依托三大现代服务业核心功能区建设,围绕新港路、广州大道南、环岛路等主轴,推动商务楼宇开发建设。
琶洲会展总部功能区重点发展会展经济和总部经济,大力吸引境内外知名会展企业和优质总部企业进驻。推动企业加快总部大厦建设,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吸引行业企业集聚发展。引导保利国际广场、中洲交易中心等现有写字楼优化入驻企业结构,着重引进创税能力强、带动效应好的总部企业。加快推进保利世界贸易中心、南丰汇环球展贸中心等在建写字楼建设。
城市新中轴线高端服务业功能区,重点发展商贸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引进商务办公、企业总部、文化创意、科技研发、现代商贸、生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形成以驻华领事机构、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各类商务服务企业高度集中的总部办公区。
白鹅潭现代商贸功能区,重点发展文化创意和商贸服务业,积极引进工业企业总部、文化创意、科技研发、旅游休闲等现代服务业。
(三)改造提升,提升楼宇品质。结合“三旧”改造腾出用地空间,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推动旧厂房向创意设计转型发展,加快商务楼宇建设,展示城市文化内涵。引导商务楼宇配置完善电子商务设施与功能,打造现代化、适合入驻企业发展需要的电子商务楼宇。同时,结合我区产业优势,建设一批特色楼宇,形成优势产业集群,建设一批“会展大厦”、“科技大厦”、“创意大厦”、“研发大厦”、“中介大厦”和“工业大厦”。完善楼宇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商务楼宇供给。鼓励商务楼宇业主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公共设施实施更新改造,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员工餐厅、公共餐厅。鼓励商务楼宇实施统一经营,适当给予资金奖励。
(四)定向招商,推动产业集聚。引导楼宇开发商和业主开展招商活动,引进优质企业入驻,降低楼宇空置率,提高商务楼宇经济效益。建立工商、税务等行政窗口单位、工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和招商单位的合作机制,着力引进意向企业。确定招商重点,积极吸引世界及国内500强、民营100强等大企业总部、地区性总部、销售中心、研发中心、结算中心和产品展示中心入驻我区,以龙头企业的入驻带动经济的发展。对入驻企业办公面积达到楼宇可租售面积一定比例、引进总部企业或其他较大规模的企业达到一定数量、对区财政贡献较大的,按照对区财政贡献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鼓励打造特色楼宇和产业链楼宇,支持商务楼宇业主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定向招商和宣传推介活动。
(五)精细服务,优化发展环境。完善相关服务体系,打造楼宇经济发展 “服务高地”。在引进楼宇企业的招商洽谈中阶段,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区楼宇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为新入驻楼宇企业简化审批手续,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楼宇经济专办窗口,为企业办事提供绿色通道。相关部门做好楼内企业的跟踪服务,提供上门服务,解决楼宇建设、经营中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房管部门开展商务楼宇管理评级活动,鼓励引进专业物管公司管理,推进楼宇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品牌化。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召集人,区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负责同志任成员,研究制定和督促落实加快发展楼宇经济有关政策,协调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区楼宇办)设在区经贸局,与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总部办)合署办公。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街道是本街辖内发展楼宇经济的责任主体,由主要领导同志牵头组织,分管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落实专办人员和联络员。对发展楼宇经济成绩突出的街道,由区政府给予奖励。
(三)实施监督考核制度。区楼宇办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商务楼宇的申报进行审核,对重点商务楼宇发展情况进行考核。
海珠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楼宇经济发展步伐,切实增强我区经济实力和核心竞争力,调动楼宇业主招商引资引税积极性,根据《海珠区发展楼宇经济推动产业空间布局和产业层次双提升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扶持政策的商务楼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单位(可为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在本区缴纳租赁税;
(二)出租物业依法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按《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在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为总部载体项目,且获授牌匾。
二、鼓励经营单位积极引进规模以上企业。引进新办或从外区迁入的规模以上法人企业,并纳入区统计管理的,每10家企业一次性奖励该楼宇经营单位1万元。
三、鼓励经营单位引进总部企业。对引进新办或从区外迁入企业经过1个完整税收年度内被认定为市总部企业或区重点企业的,从认定年度起3个年度内,按受区奖励金额或市奖励由区财政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经营单位资金奖励,最低10万元,最高100万元。若有多个受奖企业,本条奖励可累加,最高200万元。经营单位获本方案第五、六、七奖励的年度,不同时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
四、鼓励经营单位积极引进高端总部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或中国民企100强(认定标准按照《广州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相关规定)中国(大陆)区以上级别总部的,按每家80万元给予该楼宇经营单位奖励;引进华南区级别区域总部的,按每家30万元给予该楼宇经营单位奖励。
五、鼓励经营单位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引税。
(一)对已投入营运满2周年或由旧物业升级改造的商务楼宇,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经济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楼宇办)商定下一年度起本楼宇入驻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纳税总额(不含销售或者租赁本楼宇物业产生的税收,下同)1亿元以上,且税收密度5000元/平方米(按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下同)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楼宇当年区库税收总额对比商定年度区库税收总额增量部分的20%,最高500万元。
(二)新建成商务楼宇投入运营当年内,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后续一到两个年度起本楼宇入驻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税收总额1亿元以上,且税收密度6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楼宇当年区库税收总额的10%,最高500万元。
依本条规定对楼宇经营单位给予奖励的每个年份,该楼宇税收总额均不得低于商定目标总额。
六、经预认定为区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参照第五条执行。对已投入营运满2周年的园区,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下一年度起本园区注册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纳税总额(不含销售或租赁本园区物业产生的税收,下同)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园区当年区库税收总额对比商定年度区库税收总额增量部分的20%,最高500万元。新建园区投入运营当年内,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后续一到两个年度起本园区注册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税收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3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园区当年区库税收总额的10%,最高500万元。
七、鼓励展贸型市场、专业批发市场统一结算、集中经营。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参照第五条执行。对已投入营运满2周年的市场,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下一年度起本市场经营单位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纳税总额(不含销售或者租赁本市场物业产生的税收,下同)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区政府从该年度起连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市场当年区库税收总额对比商定年度区库税收总额增量部分的20%,最高500万元。新办市场投入运营当年内,经营单位可与区楼宇办商定后续一到两个年度起本市场入驻企业纳税总额目标。年度税收总额5000万元以上,且税收密度1000元/平方米以上的,由区政府在后续3个纳税年度给予该经营单位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为本市场当年区库税收总额的10%,最高500万元。
八、鼓励发展专业化服务外包商务楼宇,对商务楼宇年度服务外包离岸合同登记金额和离岸合同执行金额均超过300万美元的,按照离岸合同执行金额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的比例给予该楼宇奖励。该项奖励每栋楼宇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鼓励商务楼宇实施统一经营。多业主楼宇通过转让收购转为单一业主单位的,可给予业主单位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多业主由原来分散管理经营转为共同聘请专业经营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可给予该经营管理公司最高50万元奖励。
十、鼓励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功能提升。按照城乡规划管理有关规定,经营单位对商务楼宇实施更新改造,实际投资密度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给予投资总额的20%,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开展商务楼宇管理评级活动,每年评出不多于5名“商务楼宇优秀物业服务企业”,授予牌匾并给予2—1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各街道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与区楼宇办商定楼宇税收总额的,经该商务楼宇(含园区、市场,下同)经营单位同意,可由街道办事处与经营单位共同向区楼宇办商定税收总额并获取奖励,奖励金分配比例由街道办事处自行与楼宇经营单位商定,并报区楼宇办备案。街道办事处可与楼宇经营单位协商合作招商引资,自行决定依本规定第二、三、四、八条获得的奖励金分配比例,报区楼宇办备案。
十三、申请奖励的商务楼宇、园区、市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向区楼宇办申报。大型商务楼宇包括写字楼和商业部分的,经营单位自行决定整体申报或单独申报,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按第九条实施统一经营管理的,可由物业公司申报,申报的物业公司必须具备物业管理资质。
十四、第二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奖励,区经贸局牵头,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市工商局海珠分局、海珠区地税局、海珠区国税局协助,核算申报楼宇、园区、市场年度税收、区库税收、服务外包等情况,市国土房管局海珠分局组织评选“商务楼宇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区楼宇办汇总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十五、申请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奖励所需提交的资料,由区经贸局另行规定。
十六、奖励工作原则上于每年5月份集中进行。受奖的楼宇、园区,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名单由区政府颁发证书和“海珠区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卡”,向区有关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中,30%用于奖励经营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人才,操作办法参照《海珠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执行;7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街道办事处获得的奖励资金,可提取最高3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其余作为街道招商引资业务支出或补充工作经费,不得挪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进行监督。
十八、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十九、本实施意见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报请区政府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