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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3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我区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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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14〕9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我区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的通告

为防治企业污染水资源,消除安全生产及消防隐患,改善我区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区辖内违法生产经营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的业主,必须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停止生产,自行拆除或搬迁生产设施;拒不停产的,由环保、安监、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予以取缔;涉及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造成重大污染、危及安全生产和发生火灾事故,导致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排污单位必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违法生产经营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自行停产,同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停产的企业进行查处。

四、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而出租房屋的,或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从事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拒绝、阻挠国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自评表整治我区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的通告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48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自评表整治我区印染漂染洗水等企业的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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