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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6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失效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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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4〕12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区政府15届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联系人:邹珣,联系电话:84398008)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5日

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本区企业通过规范运作、上市融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优质企业集群,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增强本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设广州区域金融中心的决定》(穗字〔2013〕1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1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的下列企业。

  (一)有意愿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有意愿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企业;

  (二)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企业。

  第三条建立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库。

  (一)鼓励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在本区,符合产业政策、业绩优良、市场前景好、成长性高、具有上市或挂牌意愿的企业自愿申报入库,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和奖励。原则上非自愿申报企业不予纳入本区企业改制上市后备资源库。

  (二)实施入库企业动态管理。

  1.每年度更新资源库,保持20家后备企业动态储备。

  2.凡自入库后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启动改制上市或挂牌相关工作的后备企业,由区金融办予以清理退库。

  (三)整合区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资源,建立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后备企业上市或挂牌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的跟进服务。每年度调整重点促进计划,加大力度推动重点后备企业尽快改制上市或挂牌。

  第四条实施分类辅导和梯队促进工作。

  (一)上市普及培训梯队促进计划。

  1.实施对象为有上市或挂牌意愿、但尚未启动改制或上市申报工作的后备企业。

  2.按照境内外不同市场上市或挂牌要求,组织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关专家学者及其他监管部门,对后备企业进行证券、法律、财务、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知识等普及培训。

  3.按照“一企一策”的个性化促进方式,根据上市或挂牌意向,引导和推动后备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自我完善与规范整改步伐,尽快启动改制上市或挂牌工作。

  (二)上市改制核查梯队促进计划。

  1.实施对象为已启动改制工作的后备企业。

  2.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政策及经济战略布局,推动后备企业加快股份制改组工作,引导后备企业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多元化投资主体或战略合作伙伴,实施股份制改造,为后备企业上市融资和长远发展奠定基础。

  3.积极帮助后备企业研究、协调、解决改制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三)上市推荐辅导梯队促进计划。

  1.实施对象为完成改制核查并启动上市或挂牌申报工作的后备企业。

  2.指导后备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开展上市或挂牌资产评估,做优做强主业,提高管理水平与盈利能力。

  3.促进后备企业完成上市或挂牌推荐、申报和辅导等,实现上市或挂牌。

  (四)上市持续督导梯队促进计划。

  1.实施对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首次挂牌的后备企业。

  2.督促后备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支持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进行资源整合,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实施上市促进优惠扶持政策。

  (一)区各相关部门、街道要依法加强对后备企业的指导服务与扶持,促进后备企业规范经营,加快上市或挂牌步伐。

  (二)对后备企业在实施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费,依法予以征收,其中凡符合国家、省、市相关税费减免规定的,依法予以减免。

  (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区各类财政性专项扶持资金、地方贷款贴息优惠等。

  (四)鼓励后备企业依法积极参与公共建设项目投融资,以及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等物资的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活动。

  (五)对后备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后,利用上市或挂牌融资所得资金投建的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视同本区重点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可以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积极支持此类项目申报省、市重点项目。

  第六条实施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的奖励

  (一)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后备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已上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申请的受理通知书或境外上市申请的行政许可核准文件,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

  (二)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后备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已上报挂牌申请材料,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确认单,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10万元。

  (三)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后备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的,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300万元。

  (四)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后备企业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次挂牌交易的,前10家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50万元,自第11家起可以申请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五)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计,后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成功申请转到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直接上市的,可以参照第六条第(三)款申请享受相关奖励,不再重复享受第六条第(一)款相关奖励。

  (六)后备企业申请享受本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专项资金奖励,应承诺自享受奖励之日起,于本区连续经营不少于10个完整纳税年度(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不迁离本区),否则需全额退还其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向本区申请获得的各类专项奖励资金。

  (七)享受本实施意见优惠政策的后备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享受本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但同一后备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不得重复申请相同事项的专项资金。同一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或挂牌过程中,可根据具体进程分别申请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类专项奖励。

  (八)后备企业计划或成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以其它形式上市的,由区政府专题研究,视具体情况予以一次性奖励。

  (九)由区金融办牵头,会同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街道,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申报、初审,提出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对非后备企业的上市促进工作

  支持本区上市及挂牌公司做大做强。凡首次将商事主体登记、税务登记和统计管理迁入本区的外地上市或挂牌公司,可视同本区后备企业,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分别申请第六条第(三)、(四)款奖励。

  第八条附则

  (一)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相关优惠政策和奖励资金的后备企业,由区金融办牵头,会同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街道,向区政府报告,撤销其后备企业资格,停止实施相关优惠政策,追缴奖励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二)承担本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后备企业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开展工作。对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取消其参与本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相关工作的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内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或有效期届满,则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印发海珠区企业上市促进计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2012〕15号)同时废止。此前本区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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