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4〕13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
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业经区政府15届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经贸局(联系人:谢富秀、龚虹红,联系电话:84417643)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9日
广州市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电子商务团队落户,调动电子商务企业实施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区电子商务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4〕22号)和《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海府〔2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研发团队所属企业或技术创新项目的承担企业,依据本办法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海府〔2013〕7号)中“申请享受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措施的条件”的要求。
第三条 根据《广州市海珠区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试行)》(海府〔2013〕7号)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措施第十条规定,本办法所需资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每年的奖励资金总额暂按300万安排,确有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可适当增加。
第四条 技术创新奖励每年颁发一次,下设三个奖项:优秀研发团队落户奖、企业创新奖和产业发展贡献奖,优秀研发团队落户奖最高奖励80万元、企业创新奖和产业发展贡献奖最高奖励50万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优秀研发团队落户奖的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的商事登记地、税务登记地和统计管理关系在本办法实施后新迁入海珠区。
(二)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三)企业拥有独立的电商研发部门或不少于3人的专职电商研发团队,研发团队人员结构合理,专业素质杰出,研发理念先进,自主研发水平较高。研发团队主要成员未在其它企业享受过优秀研发团队落户奖。
(四)企业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从事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的企业,年平台运营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2. 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5000万元。
3. 从事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4. 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证企业、创新型企业、科研成果转化优秀企业称号之一,且企业根据类别的不同,年营业收入、年销售额、公司资产总额等各项经济指标达到上述三个条件所设定的指标量的70%(含)以上。
第六条 申请企业创新奖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创新能力。
(二)项目承担企业具备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项目的研发工作主要由企业内部员工实施完成,项目承担企业将依法享有对项目成果的独立的知识产权。
(三)项目未享受过区级资金的奖励或扶持,或已获得的区级奖励或扶持资金的总额低于50万元(此类项目仅补发已获得的区级奖励或扶持资金的总额与本办法中奖励最高额度的差额)。
(四)申报时项目未完成,且应在申报当年完成。
(五)项目还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预计两年内新增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预计项目完成后可推动项目承担企业电商业务收入在两年内实现不低于50%的增长。
2. 电子商务的关键或共性技术研究项目,预计两年内新增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预计项目完成后可填补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或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可推动项目承担企业电商业务收入在两年内实现不低于50%的增长。
3. 商业模式创新项目,预计两年内新增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预计项目完成能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推动项目承担企业电商业务收入在两年内实现不低于50%的增长。
4. 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产品的创新项目,预计两年内新增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预计产品推出市场后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推动项目承担企业电商业务收入在两年内实现不低于30%的增长。
5. 市场前景好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预计两年内新增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预计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推动作用,可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创业。
第七条 申请产业发展贡献奖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项目承担企业依法享有对项目成果的独立的知识产权。
(三)项目未享受过区级资金的奖励或扶持,或已获得的区级奖励或扶持资金的总额低于50万元(此类项目仅补发已获得的区级奖励或扶持资金的总额与本办法中奖励额度的差额)。
(四)项目已完成,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取得专利授权的项目优先享受本奖项。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成立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区长担任,组员由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科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主要领导担任。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贸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第九条 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奖励相关工作;
(二)确定当年重点奖励项目范围;
(三)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评审、审定、立项、公示、验收及评估审查;
(四)对创新扶持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编制当年《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项目奖励申请,组织专家评审;
(三)负责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原则上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集中申报,具体申报时间根据当年度《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申报指南》确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可进行个别申请。
第十二条 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当年度《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申报指南》,对申报时间、材料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并通过海珠区公众信息网站公开发布征集公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均可申报。
第十三条 优秀研发团队落户奖、企业创新奖和产业发展贡献奖的申报、评审及资金划拨程序:
1. 企业按照《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申报指南》的要求备齐申报材料,自行向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 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行业类别,在广州市电子商务专家库中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研发团队、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初拟奖励建议方案并提交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
3. 建议方案经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
4. 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拟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5. 奖励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优秀团队落户奖、产业发展贡献奖的奖励资金用于补助企业上一年度的研发费用,由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到获奖企业。企业创新奖的奖励资金共分两次拨付,奖励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的50%到企业,企业应于完成项目建设后三个月内,向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待项目通过由海珠区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专家共同组成的验收小组的验收后,由区财政局拨付剩余奖励资金到企业。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区电商技术创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取消其3年的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凡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承诺自接受奖励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我区。若违反承诺,企业应主动退回我区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4-2016年度奖励实施依本办法进行,相关文件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奖励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