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6〕27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业经区政府15届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工商信局反映。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8日
广州市海珠区专利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区域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工作的意见》(穗府〔2014〕11号)以及《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年在区科技经费中安排专利扶持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由海珠区科技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区科工商信局”)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法人单位或个人(统称“申报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商事主体登记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合法企业;
(二)法人登记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合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三)商事主体登记地、税务登记地、统计关系均在我区的合法专利服务机构;
(四)具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工作并持有居住证(居住证证载地址在我区),或在我区工作并持有广州市人才绿卡的个人;
(五)学籍在我区全日制学校的学生。
第五条 申报本办法专利扶持资金所涉专利应属我区管辖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涉专利已获得授权,应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区的有效专利,且无权属纠纷或被申请专利权无效的情况;
(二)所涉专利申请未获得授权,应为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我区的新增专利申请。
第二章 专利创造扶持
第六条专利创造扶持资金可用于专利管理和专利研发人员的奖励,以及对已有专利的维护、管理和后续专利的开发。
第七条对上一年度已获得下列广州市政府专利资助资金的我区专利权人,经审核符合本办法专利扶持要求的,按其已获得市专利资助资金50%的标准给予扶持: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
第三章 专项扶持
第八条对企业的扶持:
(一)企业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幅达到30%以上,
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30件以上的,按每件1,5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企业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首次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三)企业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件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50%以上的,按照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符合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其中一项。(四)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评审认证,且拥有5件以上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五)企业的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向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处理要求或诉讼请求得到行政部门或法院实质支持(持有生效结果证明)的,按照其实际产生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总额30%的标准给予扶持;每宗案件给予的专利扶持资金不超过2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专利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六)企业上一年度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获得银行贷款,且无逾期还款情况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七)企业申报本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无生产、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和行政、司法程序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第九条对科研单位的扶持:
(一)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科研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的,按每件8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科研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科研单位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以上的,且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上两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平均数的增量,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
1.增量在30件以下的科研单位,增量部分按照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2.增量在31件以上的科研单位,增量部分按照每件15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3.同一科研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
(三)科研单位发明专利上一年度通过产业化、有偿许可或交易实现专利成果转化的,按照每件2,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科研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
(四)科研单位上一年度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评审认证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五)科研单位申报本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配备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2.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上一年度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2次以上。
第十条对创新服务运营方的扶持:
(一)我区各类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的运营方(以下简称“创新服务运营方”)上一年度积极推进区内各类孵化器和科技创新园区运营范围内(简称“运营范围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且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入费用30%的标准给予扶持,同一运营方在同一年度获得本项规定的扶持资金不超过10万元。
知识产权工作相关投入指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列支,创新服务运营方在运营范围内用于专利申请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知识产权服务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二)创新服务运营方申报本条规定的扶持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范围内企业专利申请量逐年提高,上一年度运营范围内企业专利申请量增幅达到30%以上;
2.已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3.重视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题赛事等活动,或已建成知识产权专题宣传网页、专栏,或上一年度内组织运营范围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专项培训2次以上。
第十一条对专业市场运营方的扶持:
我区专业市场运营方,已建立专利保护工作制度,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经营规模符合要求。市场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入驻商家100家以上。
(二)相关制度基本建立。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日常内部检查制度、纠纷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并在专业市场内公示市场内部举报投诉电话和公开设置举报投诉信箱。
(三)重视专利保护工作。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设置知识产权工作部门或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专职工作人员。
(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含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并在上一年度组织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2次以上。
(五)积极发动商家配合专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协助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六)本条规定的扶持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配套扶持,同一专业市场运营方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第十二条对专利服务机构的扶持:
(一)对经审批在我区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二)我区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代理我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达到200件以上的,按照2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代理我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达到400件以上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三)我区专利代理机构上一年度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50件以上的,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0件以上的,按照6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代理我区发明专利申请达到200件以上的,按照10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四)我区除专利代理机构外的专利服务机构,有效运用专利信息资源、分析工具、评估模型等软硬件条件开展知识产权交易许可、价值评估、投融资及证券化、保险、分析评议、专利池建设等业务,且上一年度内为我区10家以上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服务的,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获得本项扶持资金的专利服务机构再次申报本项扶持时,所提交的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名单不得与曾获本专项扶持时认定的提供服务企事业单位名单重复。
第十三条对展会主办方的扶持:
我区展会主办方依法经营,积极投入资金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
(一)依照《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规定,与参展商签订的参展合同中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二)已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和纠纷处理制度,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在展会中设立知识产权投诉站并配备1名律师,且上一年度主办的展会中处理专利侵权投诉达到10件以上;
(三)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并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五)本条规定的扶持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配套扶持,同一展会主办方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第四章 配套扶持
第十四条凡我区上一年度获得广州市级以上专利奖奖励的单位,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事业单位)、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单位、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给予以下配套扶持。
(一)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金奖,分别按照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优秀奖,分别按照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二)获得国家、省和市批准实施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
企业(事业单位)、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三)被国家、省和市专利行政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试点(示范)单位的专业市场运营方、展会主办方、科技服务运营方或行业协会,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四)获得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扶持。
申报本配套扶持的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专利奖奖励、项目配套扶持的项目须属以国家、省、市政府名义或由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主办评选授予的项目;
(二)同一专利项目在上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专利奖奖励或认定,只对最高级别奖励或认定给予配套扶持;同一单位在不同年度取得同一类知识产权认定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若低等次知识产权认定已给予配套扶持,再次申报本条规定的配套扶持资金,仅对扶持差额部分给予配套扶持。
第五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五条符合本扶持办法的申报人,同时又符合我区其它政策中同类型的扶持奖励措施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扶持奖励。
第十六条申报程序:(一)每年申报1次,具体时间及提交方式由区科工商信局确定和公布。
(二)对专利创造扶持的申报材料:
申报表、符合申报条件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获得市政府资助的专利资助资金金额的证明材料、授权专利汇总表、专利授权公告首页(扉页)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对专利专项扶持的申报材料:
申报表、符合申报条件的法人资格证明,以及符合所申报专利工作专项扶持条件的各项证明材料。
(四)对配套扶持的申报材料:
申报表,符合申报条件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以及符合所申报配套奖励的专利奖奖励、项目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区科工商信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在公示期内接受、处理投诉,并经区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扶持名单。
第十八条申报人应如实填报申报资料,对以不法目的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科工商信局收回已发放扶持资金,进行通报批评,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其专利扶持申报。
扶持资金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经费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工商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有关扶持措施不再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