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2017〕1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调整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省政府、市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我区对区级实施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进行了调整。经全面清理和严格审查,区政府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07项、备案事项86项,市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27项、备案事项7项,按程序转报的行政许可事项12项;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1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28项。
各街、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区政府决定取消的事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对市政府依法下放到区级的事项,区承接部门要和上级部门加强沟通,严格按照上级政策文件及时承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区国土规划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按市有关规定或市对口部门的要求执行。各街、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目录公布后,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需动态调整的,按照《海珠区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办法》依法调整。
附件:
1.海珠区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目录
2.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3.区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
海珠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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