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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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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按照《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6〕30号)的要求,在各街道、区各部门报送清理意见的基础上,严格对应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清理规范标准,按照先易后难、分批清理的原则,形成了《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1项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严格对应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清理规范标准,拟清理规范区政府部门中介服务事项41项,涉及11个部门的28项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不再作为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17项。这些事项取消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

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共12项。这些事项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竞争机制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三是仍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机构提供服务,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共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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