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1998〕4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海珠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各街、局、公司,区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珠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海珠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反映。
1998年2月13日
海珠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根据广东省清产办、经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具体规定的通知》(粤清核【1997】13号)和广州市清产办(穗清办【199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集体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二、区财政返还企业的扶持资金,财政基建贴息,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即区、街、镇经济组织所在社区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四、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所有。
五、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或应缴未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两则两制前是指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实施两则两制后收缴的管理费),其产权归区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六、集体企业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减免税优惠而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区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
七、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时与国家约定其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
八、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包括两金缓征),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
九、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借贷) 、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额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担保单位承担了法律责任的,其收益而形成的资产,由双方商定产权归属。
十、对本办法界定为国有资产和扶持性国有资产,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委托街、镇管理结构经营管理(其收益暂由街镇管理机构收缴)。界定为区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由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区政府委托街、镇管理机构经营管理(其收益暂由街、镇管理机构收缴)。凡界定为国有资产、扶持性国有资产和区范围内劳动者集体所有资产,企业应将这部分资产用于生产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否则,可依规定收归国库。
十一、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在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工业局、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共同做好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各项工作,具体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区税务局负责产权界定的审核,区清产办负责产权界定确认。
十二、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界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区公资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定。凡因所有权关系复杂,调解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
十三、在产权界定中,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政策,对集体企业“不改变企业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分配制度”。
十四、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