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政策文件库
  •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3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失效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
  • 分享到
  • -

海府办〔2014〕14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海珠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13日


海珠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广州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办法》(穗府办〔2013〕27号)和《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0—2020年)》(穗府办〔2013〕3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资本包括个体和民营企业资本、慈善机构及基金会资本、商业保险资金、港澳台资本、国外资本及各类股份制资本等。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全区群众不同层次就医需求为目标,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强化市场调节机制,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拓宽医疗卫生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推进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社会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医格局,增强我区医疗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鼓励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公平准入、平等对待,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完善鼓励、引导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加强行业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社会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发展高端与充实基本相结合。紧密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实际,着力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和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领域发展社会医疗机构。

(三)存量调整与增量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全区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积极稳妥实施公立医疗资源的存量调整,大力推进社会医疗机构的增量发展。

(四)规模发展与提升质量相结合。重点发展具备医院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完善社会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着力提高办医水平和办医质量。

第五条工作目标: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和壮大,优化本区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引导医疗服务市场的良性竞争,促进各类医疗机构发挥优势,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产业,举办和发展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提供高端医疗和特需医疗服务,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力争全区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服务量和办医质量和服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建成和发展一批有一定规模、社会影响、品牌特色的社会医疗机构,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办医新格局。

第六条规划辖区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布局

(一)社会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标准。全区社会医疗机构床位调控指标:根据《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年)》的配置标准,2020年我区医院总床位数需求约11035张。全区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按全区医院总床位数15%的比例进行配置,到2020年全区社会医疗机构总床位数配置1655张。

(二)辖区社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贯彻落实《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1—2020年)》和《海珠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现行医疗机构布局和2020年社会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标准,为社会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规划以下社会医疗机构设置布局:

1.综合医院:在海珠生态城规划新增两间三级综合医院,配置优质医疗资源,强化海珠生态城区域性服务核心地位,为“城市绿肺”提供有力支撑;在凤阳街、南洲街、江海街等人口密集且基本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区域规划新增两间一级综合医院,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卫生设施,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2.专科医院:大力发展健康医疗产业,全区适量新增特色专科医院和高端专科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专科医院,满足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3.门诊部、诊所:我区现有综合门诊部、诊所总量已基本满足社会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但存在辖区东部区域相对饱和,而西部区域相对不足等不均衡布局,为提高医疗资源配置效率,引导和促进科学、规范、有序发展,按以下策略规划我区门诊部、诊所设置布局:

控制增量:全区原则上不再增设普通综合门诊部和诊所;

调整存量:在严格控制总量前提下,引导瑞宝街、凤阳街、南洲街、赤岗街、华洲街等基本医疗资源饱和区域的综合门诊部(诊所)向其他基本医疗资源配置薄弱区域调整,逐步优化布局;

适度增量:南华西街、海幢街、素社街、滨江街、龙凤街、沙园街、江南中街、南石头街、新港街、官洲街、琶洲街等区域规划新增适量中医、口腔、医学美容等专科门诊部和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高级健康管理服务的高端医疗门诊部。昌岗街、瑞宝街、凤阳街、南洲街、赤岗街、华洲街、江海街等区域规划新增少量提供特需医疗服务、高级健康管理服务的高端医疗门诊部。新增适量具有品牌特色的中药品零售企业设置中医坐堂诊所。

4.卫生室(医务室):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职工医疗服务需求,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卫生室(医务室),仅限为内部人员服务。

第七条放宽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空间

(一)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将新增社会医疗机构纳入我区《海珠区区域卫生规划》和《海珠区生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配置,给予合理的发展空间。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凡具有医疗卫生使用性质的独立用地,在符合医疗机构的设置要求及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二)鼓励发展高端医疗产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高端医疗服务领域举办具有一定规模,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特色医疗机构,重点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大型或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医疗机构,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大型医疗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三)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薄弱的区域举办医疗机构。按照本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儿童、精神卫生、肿瘤、康复、老年病、护理等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具有品牌特色的中药品零售企业开设中医坐堂诊所。鼓励设置独立的医学影像诊断、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医疗机构与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联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

(四)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购买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医疗机构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职能以及政府下达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社会医疗机构承担政府赋予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的,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

(五)鼓励境外资本举办社会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市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限制。在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框架下,支持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在本区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第八条改善社会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一)落实社会医疗机构的土地、税收和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三级规模大型医疗机构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按照国家、省、市基本药物目录备齐药品的基础上,对国家定价外的其他药品和服务实行自主定价。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

(二)社会医疗机构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法律地位。社会医疗机构在配置大型医疗设备、加入急救医疗体系、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及业务培训、医疗技术准入、科研立项、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

(三)优化社会医疗机构的用人环境。社会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支持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到符合资质的社会医疗机构行医执业。社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职称评定、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四)鼓励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开展科技创新。鼓励社会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社会医疗机构开设特色诊疗科目,区卫生局应给予指导并依法核准。支持社会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创新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建设。社会医疗机构在申报省、市、区级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待遇。

第九条促进社会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一)优化社会医疗机构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大社会医疗机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的信息公开力度,优化社会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为社会医疗机构准入提供方便。区卫生局要认真审核社会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确保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服务能力相适应。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社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发放相应许可。

(二)实行分类管理。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非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营利性社会医疗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

(三)引导社会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社会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社会医疗机构超范围服务、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诱导医疗、违法医疗广告、非法行医和医疗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建立社会医疗机构退出机制,维护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

(四)加强社会医疗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社会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并落实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将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督查、专业质控、社会行风评议、医疗服务质量评价等监管范围。通过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和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社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审核,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和监管等方面的信息,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引导患者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五)培育和增强社会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引导社会医疗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社会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社会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社会医疗机构选址要求

(一)符合《医疗机构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广州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规划(2010—2020年)》和本《实施细则》等规定。

(二)新增医疗机构选址时,其半径服务人口要求:门诊部半径1000米范围服务人口为1-2万人,诊所半径500米范围服务人口为5000人以上,卫生室(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

(三)拟作医疗用途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医院选址应为独立楼房,其选址是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四)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五)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无明显反对意见,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六)企事业单位卫生室(医务室)设置地点应在本单位工作区域内。

(七)本《实施细则》中未涉及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区卫生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做出是否设置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发改、环保、规划、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认真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要大力宣传我区鼓励和支持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和表彰社会医疗机构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社会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我区医疗服务领域。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依据的有关政策法律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



附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doc

政策 | 解读
访问总数:-人次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站点地图

主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海珠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粤ICP备05083207号-1网站标识码:4401050003

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粤公网安备 440105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