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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 发布机构: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失效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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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办〔2014〕19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新修订的《海珠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档案局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9日

海珠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满足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利用档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州市海珠区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区国家档案馆”)是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直属单位,是具有档案保管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档案利用中心、政府公开信息查阅中心和电子文件备份中心等“五位一体”功能的综合性档案馆。区国家档案馆在区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三条  区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一) 中共海珠区委、区人大、区人民政府、区政协、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三)区属各部、委、办、局;

  (四)各街道;

  (五)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区文联、区工商联、区侨联、区残联、区贸促会等群团组织;

  (六)区属事业单位;

  (七)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

  区国家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组织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撤并和破产转制的区属单位档案流向和归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置。

  第四条  新中国成立前海珠地区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

  海珠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和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区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专业档案具体收集范围细则将在调研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

  经协商同意,区国家档案馆可接收或代存海珠地区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或者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五条  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种类:凡列入区国家档案馆接收、收集范围的单位,其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成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原则上一律接收进馆。区国家档案馆收集的档案主要有:文书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等门类的实体和电子档案。

  (一)文书档案;

  (二)声像档案,包括照片档案和音像档案,音像档案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等音频视频材料;

  (三)实物档案,包括各单位在对外交往中形成的纪念品(含公务礼品),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有纪念意义的物品,以及获得的区级以上的综合性证书、奖杯、奖状等;

  (四)科技档案,包括基建和科研档案等;

  (五)专业档案,包括会计(年报表)、社保业务、婚姻登记、审计、普查等专项工作中形成的专业档案和已故人员档案(处级以上和离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

  (六)其他档案,未明确纳入进馆范围的其他门类档案,区国家档案馆将在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与立档单位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其归属和流向。

  第六条  区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要求:区国家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一)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应当按规定时间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文书档案、实物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声像档案、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年移交。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提前接收;专业性较强的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适当延长接收时间。

  其他档案的接收时间,可以参照以上规定确定,也可以协商确定。

  (二)列入接收范围的档案,要确保进馆档案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保持进馆档案全宗的完整性,准确划分保管期限和国家秘密等级,档案整理、目录编制应符合规范要求。

  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应对移交档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等现象。

  移交实体档案应同时移交档案目录(文书档案目录,2001年前包括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和立卷情况说明;2002年后包括归档文件目录和归档文件整理说明)两套并填写《档案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一份由区国家档案馆保存,一份由档案移交单位保存。同时移交一套与实体档案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档案。

  (三)档案移交进馆前,立档单位要对纸质档案逐卷(件)进行开放鉴定,提出开放或不开放的意见;对电子档案应当逐件按相对应的纸质文件密级进行标识。

  (四)接收档案进馆时,须由区国家档案馆工作人员对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向区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尚未明确归属的各类档案,区国家档案馆采取以下方式整合全区档案信息资源:

  (一)开辟档案专用库房代管(寄存);

  (二)接收档案目录、电子文件、数字化档案副本等进馆;

  (三)与有关单位协商加挂区国家档案馆专业分馆牌子。

  第八条 档案收集进馆具体工作方案由区档案局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原1992年12月18日《关于印发海珠区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办〔1992〕151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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