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府办〔2015〕29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珠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海珠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业经海珠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联系人:陈丽丹,联系电话:34073607)反映。
海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海珠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应原则。
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应救尽救、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承接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的申请。
第二章救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临时救助范围:
(一)具有本区户籍居民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对象;
2.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等灾害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遭遇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在本区工作并在本区连续缴纳两年或以上社会保险的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2.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个人。
第六条根据救助对象和范围不同,临时救助内容分为生活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特殊困难救助四类。
第七条临时救助标准:
(一)生活救助。
为下列本区户籍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给予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救助金。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的“三无”人员;
2.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18周岁且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散居孤儿;
3.由70岁以上(含70岁)老人与重度残疾人组成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具有本区户籍符合《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居民,在接受政府医疗救助、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专项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可给予最高救助额为300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
2.非本市户籍人员因突发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的,可申请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20000元。
(三)教育救助。
本区户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城镇低收入困难救助的在读高中、大专、本科、研究生全日制学生(含职中),经各种救助仍无力支付学费或学杂费用的,在入学当年发放助学金,最高资助额5000元。
(四)特殊困难救助。
1.本区户籍或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因火灾等灾害性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特殊困难救助,最高救助额20000元;
2.具有本区户籍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给予特殊困难救助,最高救助额50000元。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二)由于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等;
(三)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在异地就医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已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可获得政府其他救助措施或其他机构、途径资助缓解困难的。
第三章救助程序和方式
第九条根据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第十条申请临时救助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般程序
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其他原因造成暂时基本生活困难的适用一般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在所在地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
2.受理。申请人应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收入证明、支出票据、《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告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的,当场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在居委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并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按情况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4.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
对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
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线索,可直接受理。受理机构按照首问负责制的原则,实施先行救助。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救助情况在救助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1年的公示。
第十一条原则上申请人在同一年度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救助方式以发放救助金和转介服务为主、以发放实物为辅。
(一)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救助对象身份不明、无法确定个人账户或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申请;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工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特殊困难对象,可向其转介。
(三)在救助对象面临紧急物质生存困难时,可向其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急需的基本生活资料。
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临时救助。
第十四条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十五条区政府应当将临时救助资金和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临时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经办人员应当对调查、审核、审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由民政部门追回之前骗取、冒领的钱款,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珠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